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的说明

日期:2014-07-30 来源:本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是于1995年7月19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通过近10年来,这个规则对于保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议事规则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先后推行了述职评议、公民旁听、票决制等一系列新举措,再加上作为我市议事规则一个主要制定依据的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于前几年进行了修订,因此,我市的议事规则也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根据修订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参照外地人大常委会的一些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随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根据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就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因为我市的名称发生变更,所以草案将议事规则的名称修改为《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草案将议事规则的7章52条修改为8章56条。增加的1章为“评议”,作为第五章,主要内容是关于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的规定。原第五、六、七章顺延为第六、七、八章。

3.为了界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草案在第一章总则增加了一条相关内容。

4.在第二章“会议的召开”中,草案对会议的请假制度进行了修改,细化了列席会议的对象,增加了关于允许本市公民旁听的相关条款。

5.草案将议事规则第二章中,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的两条规定移至第七章“发言和表决”,使结构更趋合理。

6.为了进一步规范议案的提出,草案在第三章中增加了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议案提出的形式等相关内容,并将议事规则中4条关于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的单位和人员的规定合并为1条。

7.草案第四章,增加了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已经推行的票决制的两条规定,并修改了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8.草案第六章,增加了3条关于罢免的规定,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删减了“关于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不作为质询案的,可改为询问……”这条规定。

9.为了提高常委会的审议质量,草案第七章对常委会的发言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10.根据常委会已经实行电子表决的实际情况,草案第七章对表决方式的条款作了相应修改,同时,增加了1条关于有修正案的议案如何表决的规定。

11.草案的“附则”增加了1条,即“本规则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明确了规则的解释权。

此外,草案还对议事规则部分条文的文字作了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请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