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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次!三地共同发布,事关长湖保护→

日期:2024-03-02 来源:荆州发布

我省首次以流域、区域协同立法形式

推进湖泊保护

荆州荆门潜江三地共同发布

“两条例一决定”



2月29日上午,长湖保护协同立法新闻发布会在武汉召开,深入解读省人大常委会推进长湖保护协同立法的背景、过程、工作亮点及下一步贯彻实施意见。荆州、荆门、潜江三地共同发布《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湖协同保护的决定》。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运春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两条例一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同步施行,为推动构建长湖“一湖共治”格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这是我省首次以流域、区域协同立法的形式推进湖泊保护,是以地方立法保障和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取得的一项标志性成果。

长湖是湖北省第三大湖泊,跨荆州、荆门、潜江三地,是江汉平原重要的调蓄湖泊和生态屏障,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长湖保护协同立法,是保障流域地区及下游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确保“一江清水东流”,实现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的必然要求。

此次长湖保护协同立法,坚持以水系为脉络、以流域为整体,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和制度藩篱。荆州、荆门两地条例,从结构到内容全面对接,着力构建规划协同、标准协同、管控措施协同、执法协同、监督协同的保护体系。潜江以构建区域协作为重点,从规划衔接、信息共享、行政执法、人大监督等方面着手,与荆州、荆门协同发力,凝聚保护合力。

2016年至2018年,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历时3年制定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是全省首部“一湖一法”地方性法规。2023年,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赋予地方人大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权限。报经省委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将长湖保护协同立法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我市通过修订条例,与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区域协同立法。2023年12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批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今年1月26日,潜江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加强长湖协同保护的决定》。

长湖风光。(张梦瑶 摄)




一湖共治水长清

解读新修订的《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


从全省首部“一湖一法”地方性法规,到全省首个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的区域协同立法,回顾《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的“立法之路”,可以用“不同寻常”来形容。

去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变化?


2月29日

长湖保护协同立法新闻发布会

在武汉召开

深入解读新修订的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

展现新亮点,阐释新变化




保护对象上

从长湖湖泊本体扩展到长湖全流域


长湖跨荆州、荆门、潜江三地,是江汉平原重要的调蓄湖泊和生态屏障,对荆州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此次条例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将长湖保护与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以流域为单元,统筹推进长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和制度藩篱。

条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长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内容;将调整范围从长湖本体扩展至整个流域;在基本原则中增加“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内容;在保护范围中增加“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范围”,并将管控措施延伸到长湖主要入湖河道。

同时,为突出规划对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条例第二章的章节名称从“水域及岸线管控”修改为“规划与管控”,增加了编制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的内容。


保护机制上

从“一湖分治”发展到“一湖共治”


协同立法是条例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这是全省首次以流域、区域协同立法的形式推进湖泊保护。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协同立法新路径,既考虑我市实际情况,体现地方特色,又坚持求同存异,突出流域治理和区域协作。在立法过程中,荆州市人大常委会、荆门市人大常委会紧密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多次征求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意见。

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和支持下,两地条例在立法理念、框架结构、管理范围和措施、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设计上保持了高度一致,从立法层面建立起对长湖流域统一管理和保护的体制机制。

条例新增“区域协作”内容,具体规定了长湖流域跨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包括与相邻地区建立长湖流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编制涉及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相关规划时加强沟通、做好衔接;建立健全长湖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长湖流域协同执法机制,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协商确定执法计划,组织联合调查、协同执法;建立人大常委会协同监督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长湖流域的实施。


保护措施上

从严守保护目标拓展到细化实现路径


新修订的条例与原条例相比,要求不退步、标准不降低、尺度不放松。牢牢把握水这个核心要素,坚持把水质改善提升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目标采取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同时,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湖保护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精准施策,新增断面水质监测、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内容,筑牢水生态安全防线,坚决守护长湖“一湖碧水”。

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精细化制度设计。例如,秉持“问题在水中、根源在岸上”的思想认识,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将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统一纳入河湖岸线保护和管理范围,予以严格管控。《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将湖泊设计洪水位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有高于设计洪水位高度堤防的,堤防禁脚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外围沿地表向外延伸不少于500米的区域划定控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