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0-08-09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廖焱清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作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牢牢把握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着力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①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200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市委和省院的要求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持把查处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手段。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007年1月至2009年9月(时间下同),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30件495人,其中,大案227件,要案23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60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22人。经审理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214件257人,遏制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功能。密切关注中、省在荆投资项目资金的运用,建立重点项目专项预防组织及预防联系点14个,全力保障国家投资安全;与交通、交警、监狱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预防职务犯罪指导机构15个,开展警示教育66场次,编印、发放《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手册》2万余册;出台《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十条意见》,切实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下功夫,着力服务企业、推动发展、促进和谐。

(二)不断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决纠正有罪不究、裁判不公、违法办案等问题。一是加强刑事立案监督②。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191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销案件34件。二是加强侦查活动监督③。对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34人、追加起诉28人;对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准逮捕377人,对法定不予追究、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322人;对侦查活动中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6件次。三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5件,法院开庭审理13件,其中,发回重审7件,改判4件。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⑤。充分发挥驻监、驻所检察室的职能,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监管秩序。加大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力度,发现减刑不当5人,超期羁押9人,提出纠正意见33件次,刑罚执行不当行为已全部得到纠正。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人员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对监外执行人员逐案核查,纠正脱管、漏管17人。今年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开展以来,监督对在押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有病不宜继续关押人员25人,其中采取改变强制措施19人,暂予监外执行6人;严肃查处和纠正监狱民警违法违纪行为,发出检察建议10份,办理职务犯罪案件1件1人,监狱民警受党纪处分26人;建立“牢头狱霸”预警、打击和防控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牢头狱霸”,共办理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4件4人。

——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⑥。依法监督纠正裁判不公、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和改善民生。共受理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00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71件,抗诉案件经法院再审22件,改判22件,法院已审结的民行抗诉案件综合改变率⑦为100%;提出再审检察建议⑧6件,法院采纳3件。依法维护法院的正确裁判和司法权威,对45件申诉不当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三)积极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不断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共受理各类申诉案231件,已审查处理226件,其中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33件,已办理33件。接待上访人员159批次,其中集体访8次,未发生因处理不当激化矛盾等情况。积极开通12309“四合一”统一受理电话,认真按照省院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四合一”的要求,确保八小时内有专人接听登记,八小时外有电话录音备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电话受理、网络受理、信函受理和接访受理四种受理渠道的整合,方便群众反映诉求。继续健全完善检察长接待、下访、联合接访等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包案制、首办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以及控申部门与办案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不断加大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力度。

二、积极推进检察工作改革创新,切实增强法律监督实效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和高检、省院检察改革部署,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进一步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增强检察工作实效。

(一)建立健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⑨,增强法律监督整体合力。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在全市检察机关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确保检令畅通;加强各基层检察院之间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协作,灵活采用参办、协办、异地办、交叉办等办案方式,有效排除办案阻力;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作用,统一调配和优化组合办案力量,增强监督实效与合力;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横向协作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优势在实践中初步显现,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成功开展了集中查办全市疾病控制中心收受药品回扣和劳动保障系统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窝案、串案等专项行动。

(二)探索深化法律监督调查机制⑩,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开展法律监督调查工作,有利于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湖北省检察机关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试行)》,积极在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民行检察等部门部署这两项工作。今年以来,刑事检察部门共受理投诉线索10件15人,自行发现18件26人;受理后启动调查机制11件18人,书面纠正3件,口头纠正9件,提出检察建议3件。民行检察部门着力从接待、办案中获取线索,共掌握线索6件,已开展调查4件,其中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件,法院采纳纠正2件。健全法律监督调查与职务犯罪侦查衔接机制,通过法律监督调查积极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查办司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件2人。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理顺法律监督的工作关系。就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积极与法院协商并达成共识,将检察机关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化、常态化。今年元月以来,全市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及公诉处(科)长共列席审判委员会45次,参与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案件69件。加强同公安机关的制约和配合,与市公安局会签了《全市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专班,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共同促进司法公正。

(四)坚持创新主要业务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实效。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探索建立促进执法办案工作深入开展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效防止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不文明、不规范行为。建立公诉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出台《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引导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暂行办法》,严把立案关、提请批捕关和移送审查起诉关,提高查办职务犯罪的效率和质量。探索开展公诉部门量刑建议改革,制定《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案件量刑建议暂行规定》,努力避免量刑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完善办案质量科学评估体系,将反贪、反渎、公诉等7个业务部门的“质量月报表”改为“办案质量随案监控表”,加强对办案质量的平时监控,逐步形成办案质量的流程化管理。全面开展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经过精心筹备,目前,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工作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五)健全完善群众工作机制,夯实法律监督工作的群众基础。坚持法律监督工作专群结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解决“监督难”的问题。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五心”“六讲”“三必须”的信访工作方法,畅通民意信访渠道;健全举报宣传长效机制,深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开展法制宣传,不断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咨询委员会,聘请19名专家、学者担任委员,负责向检察机关提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咨询,协助建立与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三、始终坚持强化自身监督,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

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强化自身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切实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位置来抓,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

(一)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根据省院《关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积极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六项工程”,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积极开展“六个一”学习活动,始终保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立足全员开展大规模岗位练兵,先后在全市检察机关举办反渎职侵权、控申和预防、反贪污贿赂等业务培训班8期,参训干警达480余人次。围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题教育,先后开展践行检察职业道德报告会、检察职业道德论坛及征文等活动,增强了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公正执法的意识。

(二)深入推进自身监督制约,构建监督制约完整体系

一是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重大事项、重大情况、重要案件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反贪污贿赂等工作,认真落实人大对检察工作的决议决定,依法及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建议和案件;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坚持把“三类案件”全部纳入监督程序,积极开展对“五种情形”的监督,人民监督员通过监督程序对60起案件进行了监督评议;探索扩大司法民主的有效形式,聘请市政协委员担任市院机关特约民主监督员,把检察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二是积极开展检务督察。把日常督察与专项督察、交叉督察与本院督察等形式有机结合,共开展检务督察136次,编发检务督察通报136份;开展办案安全检查15次,办案现场监督48件,推进了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三是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强化对领导班子的监督,继续实行下级院检察长向上级院述职述廉制度,坚持每半年听取一次基层院检察长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的报告。强化对重点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监督,坚持“一案三卡”、强化办案安全防范责任等制度,做到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到哪里,监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

(三)加大执法规范化建设力度,不断促进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对执法不规范问题坚持长期治理。2007年组织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认真解决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2008年集中开展“严肃法纪、严守规章、强化管理”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促进队伍执法作风建设;今年又集中开展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对2004年以来全市直接立案侦查办结案件、涉案款物、返还发案单位和涉案人员款项、上缴财政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二是始终坚持长效机制建设。在长期治理、严肃查处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基础上,注重发挥机制的基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作用,不断健全落实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安全防范工作备案规定、廉政监督员制度等,通过加强自身监督逐步建立起促进公正、规范、文明、廉洁执法的长效机制。

当前,我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为检察机关在监督活动中获取执法司法信息的渠道不畅,对违法行为发现揭露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有的机关或单位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存在不愿接受监督和配合不积极的情况,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常常不被采纳。检察机关自身在法律监督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和不足,如少数检察人员监督意识与监督能力不强,不能完全适应法定职责和工作任务的要求;法律监督工作的机制还不健全,监督工作程序和规范管理不尽完善;诉讼监督工作相对薄弱,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启动较慢,效果不明显;极少数检察人员仍然存在不文明、不规范办案行为。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对此,一方面我们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更大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发展;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和指导,不断推进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为契机,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

一是坚持职责和使命,不断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依法正确履职的观念,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观念,通过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共同维护执法公信力;树立监督者首先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自觉接受监督,防止监督权滥用和执法不公、不廉问题的发生。

二是加大工作力度,始终突出法律监督重点。坚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严肃查办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大力气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以罚代刑、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坚决防止放纵犯罪和冤枉无辜;把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办行政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查处隐藏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努力使法律监督由“软”变“硬”。

三是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完善法律监督方法。积极争取人大的重视与支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有关案件的公正处理。不断推动检察工作一体化、法律监督调查等机制建设,健全落实办法,完善配套规定,增强法律监督整体合力。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与配合,探索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拓宽法律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执法责任机制、执法质量保障机制、执法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对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制约的完整体系。

四是强化检察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促进检察人员全面发展。继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端正、统一、更新执法思想,培养良好职业操守,树立严明纪律观念。积极开展全员正规化培训和岗位“学练赛”活动,大力实施人才强检战略,突出抓好检察人员素质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水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任重而道远,新形势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和新挑战。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执行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荆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相关用语说明


① 法律监督: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等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②刑事立案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被害人、有关群众、单位反映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经研究认为存在涉嫌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二是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反映,或在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对依法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③侦查活动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包括:(1)不批捕。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捕就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而作出的决定。(2)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3)追加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4)追加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遗漏的涉嫌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直接决定起诉。(5)纠正违法。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137条第5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时候,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④刑事审判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监狱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看守所条例第8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主要包括:(1)对执行死刑进行临场监督;(2)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和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3)对刑罚的交付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4)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改造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5)对看守所未决犯的监管活动以及有无超期羁押进行监督;(6)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对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⑥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的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与刑事审判监督不同,民事审判监督只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⑦民行抗诉案件综合改变率:指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的民行抗诉案件占已审结案件的比率。改变原判决裁定包括法院直接改判、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和抗诉后以调解方式结案等情形。

⑧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指依据宪法、法律规定,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适应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要求,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关系,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增强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职能衔接与制约配合,促进全省检察机关“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机制。省检察院2006年底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将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作为深化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之一,进行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进一步整合检察资源,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与合力。

⑩法律监督调查机制:指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为发现、核实、纠正诉讼违法问题而进行必要的调查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对于受理公民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单位移送及自行发现的关于诉讼违法问题的线索材料,进行审查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过询问、查询、查阅案卷、调取证据材料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判断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有针对性地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或检察建议。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指根据中发【2008】19《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审查决定。湖北省检察机关从2009年9月20日起正式实施这项改革。

“五心”“六讲”“三必须”信访工作方法:指市检察院结合实际工作总结出来的信访工作方法:“五心”即热心接待来访人员,细心听取来访者意见,诚心为来访者解难,真心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耐心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六讲”即对每个来访者讲证据、讲政策、讲法律、讲程序、讲情理、讲方法;“三必须”即无论来访者什么态度,都必须平息事态,只许缓解,不能激化;无论来访者问题是否得到实质解决,都必须以答复卡的形式明确答复;无论来访者是何种身份,案件涉及什么背景,都必须公正处理。
检察队伍建设“六项工程”:指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新形势下检察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省人民检察院2007年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大力加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作风纪律建设、素质能力建设、队伍管理机制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简称为检察队伍建设“六项工程”。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指根据中政委、高检院、省委政法委的要求和部署,开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活动从2008年4月起延续至2009年上半年。要求全省检察机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全体检察人员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引导和教育广大检察人员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政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解决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中存在的与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讲话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

“六个一”学习活动:指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的“一周一案例、一月出一刊、双月一讲座、一季一本书刊、半年一测试、一年一份调研报告”学习活动。活动从2009年1月开始,时间为1年,学习内容为政治理论、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和岗位技能等。

人民监督员制度: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党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察机关实行由代表公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制度。人民监督员由符合条件的我国公民担任,我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是: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人民监督员的推荐条件,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候选人,由检察机关与推荐单位协商产生或者由当地人大常委会确认。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

“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以下“三类案件”进行监督:(1)拟作撤销案件决定的;(2)拟作不起诉处理的;(3)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下列“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2)超期羁押;(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检务督察:指人民检察院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人员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制度和重大工作部署,依法办案以及遵守检察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纠正和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检务督察的目的是确保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促进执法公正和队伍廉洁。检务督察的主要事项是:(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院、本级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四)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五)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案三卡”:指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随案建立的“廉洁自律卡、办案告知卡、回访监督卡”。

“作风建设年”活动:指省人民检察院2007年部署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以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和执法作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整改活动,深入实践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促进全体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宗旨意识更加牢固,道德修养进一步提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新的提高。

                        (责任编辑 洪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