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翟玉萍辞职请求的决定

日期:2013-09-17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翟玉萍的辞职请求,决定:接受翟玉萍辞去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接受辞职后,按有关规定,报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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