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冯桂龙、李云同志因调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请:
免去
冯桂龙、李云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王健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