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1-12-06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检察机关

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的

报告

——2019年12月19日在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存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重大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全国18个地区开展试点的基础上,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法律的形式巩固司法改革成果,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标志着该项制度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省院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上级要求部署,全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截止到目前,全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案件1584件2040人,分别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审结数的55.06%、50.72%,单月适用比例稳步上升,11月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件数占比94.23%、人数占比91.35%。

  一、重认识,切实提升政治站位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落实方式和环节,检察机关必须发挥主导作用。

(一)精心谋划部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开以后,市院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赴试点院学习经验做法。在年初全市检察长会议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任务作出安排部署,纳入2019年度考核内容,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做到谋划在先、行动在前。两级院都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各刑事检察部门全员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度适用的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多次召开党组会、党组扩大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院务会等,传达学习上级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顺利开展。

   (二)凝聚工作合力。积极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委政法委汇报工作,主动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会商,争取领导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在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召开由公检法司四部门参加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专题会议,对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权利告知及程序启动、值班律师派驻和社会调查程序、工作联络机制等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运转。

   (三)坚持率先垂范。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制。领导干部带头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通过以上率下,发挥“关键少数”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励引导检察官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增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自觉性。今年以来,两级院领导共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91件179人。

   二、重落实,切实发挥主导作用

   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将制度的规定落实在具体办案之中。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认罪认罚从宽是“可以”从宽,并非一律获得从宽,应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提出量刑建议时充分考虑从宽。但对罪行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犯罪,慎重把握从宽,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法律帮助权等诉讼权利,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的意见;重点对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进行审查。推行值班律师常态化,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建立律师值班场所,采取固定日期或预约方式进行值班,为值班律师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创造条件,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如松滋市院结合近三年办案情况,经与司法局沟通,搭建“7+3”律师值班制度,构建“值班+预约”制度。在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室,由7名专职律师轮流值班。针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在松滋市检察院内设立值班律师室,由3名专职律师组成值班律师队伍,建立律师预约机制,将值班律师的预约方式、权责明细等“上墙”,促进值班律师到岗履职。

   (三)提高量刑建议质量。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能让犯罪嫌疑人对刑罚有比较确定的预期,有利于做出认罪认罚的选择,进而推动制度适用。全市检察机关加强量刑的学习研究,注重对法院以往判决的分析,从中掌握量刑规律,保证类案“均衡化”。对不同类型案件制作格式化量刑建议,综合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等因素,力求量刑建议精细精准,共提出量刑建议1123人,其中确定型量刑建议611人、幅度型量刑建议512人,法院采纳907人,占一审宣告刑比率为83.9%。如公安县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陈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一案。在涉黑犯罪、强迫交易罪及附加刑没有指导意见可供参考的情况下,检察官查阅近期类似判例二十余份,同法官就各罪名的主刑、附加刑从宽幅度交换意见,提出确定量刑建议。同时,加强与被告人、辩护人沟通,就全案量刑依据、从轻从重情节进行综合说明,量刑建议得到各方一致认可。最终,14名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认罚,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优化办案工作流程。组建专业化办案组织。根据各地实际,组建轻案组或其他专业化办案组,并建立检察官分组调整机制,全面提升办案质效。简化办案流程。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告知书等告知书合并,实行“五合一”告知;在法律文书流转和程序衔接上做“减法”,进一步简化法律文书制作,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及速裁程序案件的运转速度。完善简易程序办理机制,根据案件情况简化或不制作“三纲一书”(讯问提纲、举证提纲、答辩提纲、公诉意见书)。完善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机制,对普通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简化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提高庭审效率。

   三、重保障,切实推进制度实施

   完善配套措施,严格落实责任,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推进。

   (一)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大力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专家授课、法官教检察官、业务骨干上讲台、交流研讨等形式的教学培训15场次,使干警加深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准确把握主旨内容,提升适用的能力。采取“走出去”的方式,由市院领导带队,两次组织各地院专项工作负责人,分别前往武汉市硚口区院和鄂州市院、荆门市院实地考察学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面对面讨论沟通,吸收先进院的成功经验。

   (二)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制定一套整体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有力推动工作开展。实行周调度月例会机制,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适用、量刑建议采纳、速裁程序适用情况,并对适用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应适用未适用、未适用未说明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实行“抓两头带中间”的机制,加强跟踪督办,约谈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整体开展不力、单月数据下滑明显等情况的基层院检察长,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实行市院领导包院督办制度,强化市院领导责任意识。

   (三)加强智慧检务建设。加快推进“三远一网”(远程提审、远程庭审、远程送达和检察工作网)项目建设,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特别是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积极运用“三远一网”技术,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推进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和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全面提升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四、重效果,切实彰显制度优势

   经过近一年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和红利正逐步释放。

   (一)节约司法资源。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同比上升30.7%,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同比上升27%,办案压力大。通过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与侦查、审判等环节的衔接配合,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具结、集中起诉、集中出庭的“五集中”办案模式,实现繁简分流、多元处理,让检察官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的案件审查起诉平均用时从42天缩短至27天,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336件,审查起诉平均用时为6.4天。如监利县院办理的刘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案件从审查起诉到法院判决仅耗时14天,而同类型非认罪认罚案件至少需要2个月时间。

   (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将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依法从宽的重要参考。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创造条件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既促进了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激发他们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的信心,又达到了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的效果。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起诉的案件,绝大部分被告人息诉服判,上诉率仅为1.37%。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也没有出现被害人上访、申诉的情况。

   (三)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由法院予以确认,形成一种控辩审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对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产生积极的影响。认罪认罚的多方协商过程,既是对嫌疑人教育转化、挽救感化的过程,也是对被害方释法说理、普法宣传的过程,有利于提升群众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促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如监利县院办理的孙某某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一案,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犯罪嫌疑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最终有包括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在内的7名嫌疑人签署了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有效分化瓦解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攻守同盟,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宣传报道、公开庭审、公开宣判,此案办理成为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同时,向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送达检察建议6份,推动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

   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不够高、适用罪名偏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司之间的衔接配合还不够紧密,政法战线整体推进的氛围不够浓厚;部分政法干警的认识不到位,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内生动力不足;政法队伍的履职能力仍需加强,尤其要补齐释法说理、精准量刑等方面的短板;值班律师等制度保障还需强化等。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以本次会议为契机,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进一步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1

荆州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典型案例


   案例一漆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漆某某的母亲侯某某因纠纷被本村村民曾某某打伤,洪湖市公安局乌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曾某某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12时许,得知消息的被告人漆某某手持蔑刀和木棍到乌林派出所院内,扬言要将在此接受调查的曾某某砍死。乌林派出所民警胡某某、曹某某、刘某某上前劝阻,在制止夺刀棒的过程中,遭到漆某某的强烈反抗,漆某某用肘击胡某某嘴部,造成胡某某口腔黏膜破裂,手中的刀将曹某某、刘某某手部划伤。随后漆某某被制服、拘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2018年8月30日洪湖市公安局以漆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洪湖市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漆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不大,无逮捕必要,于2018年9月5日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28日洪湖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洪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妨害公务事出有因,其母被人殴打担心得不到公正处理而携带凶器到派出所“讲狠”,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如实供述了罪行,表示认罪悔罪,本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承办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对犯罪嫌疑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犯罪嫌疑人漆某某仅用一天的时间即与三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针对犯罪嫌疑人漆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承办检察官对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漆某某表示认可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理结果】

   2019年7月8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精准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2019年7月30日洪湖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漆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捕快诉,适用速裁程序精准量刑,快审快结,有效地维护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5日17时许,陈某某在江陵县白马寺镇其友陈某家中吃饭,期间陈某某喝了一杯约2两左右的白酒,后陈某某驾驶本人的一辆车牌号为鄂DCJ759银白色长安牌小型货车,行驶至江陵县白马寺镇加油站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对陈某某进行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浓度94.9mg/l00mL。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93.15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经讯问,陈某某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对陈某某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同村村民也证实陈某某表现一向良好,遵纪守法,乐于助人,能遵守村规民约,其创办了一家铝合金家具厂,有工人12人,解决了部分农民工子女就业问题,每年为国家创税20万元。承办检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检察官认为陈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保护民营经济,综合考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和办案效果,可依法对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办理结果】

   经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致同意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认真落实上级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对于涉案民营企业家案件,坚持每案必审,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和促进了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王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3日晚2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趁某中学一教室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夏某某放在该教室充电的一部“乐视”牌手机偷走,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将该手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4100元分六次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内,上午6时许,将被盗手机扔在学校宿舍后的草丛内。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还了赃款。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详细审查了卷宗材料和走访学校师生。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本市某高中高三复读生,且在校品行兼优,学校出具了相关证明,同班同学也联名出具书面证明,请求对其从宽处理。被害人夏某某对其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宽大处理,让其重返校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真诚悔罪。二是依法详细告知,并进行心理疏导。向王某某详细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诫其要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学习知识,争取做对社会有用的人。最后,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充分了解其他相关情况后,认为本案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王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构罪不起诉的决定。

   【办理结果】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旨在挽救失足少年,给予其改正错误,重返校园的机会。对于王某某个人而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其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和平台,目前其已在读于武汉市某大学,继续完成学业;对于社会而言,坚持教育、挽救、感化,更有利于引导公民知法、懂法、敬法、守法,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