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提请任免潘少菊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现提请:
任命:
潘少菊、朱易亚夫、宋晓莉等同志为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杨道山同志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请予审议决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汪存锋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