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日期:2021-12-06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

(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0年6月30日在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10月30日至31日,荆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二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下称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先后到江陵县、荆州区、沙市区、洪湖市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文化和旅游局、司法局、市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史志研究中心等部门意见;在基层立法联系点长江大学法学院听取有关专家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下称省人大法规室)征求意见;在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书面征求市人大代表意见。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结合调研情况和省人大法规室反馈的修改意见,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9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了草案三审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二审中,有常委会委员对草案标题、总则中的适用范围、保护对象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于草案标题的意见实际上是对草案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的意见。在空间适用范围上,草案第二条界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湘鄂西苏区”,体现荆州地方特色;在时间适用范围上,加强对苏区以外其他革命时期的革命遗存保护,附则从“参照执行”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时期革命遗存的保护和利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在保护对象上,法制委认为,根据我市革命遗存保护的实际情况和现状以及省人大法规室提出的修改建议,保护对象宜明确规定为“遗址、遗迹和相关纪念设施”,删去“实物、档案、文献资料、文艺表现形式”。一方面,精神层面的文艺作品、可移动的实物、档案资料等数量不多,占比不大,草案未能针对这部分对象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另一方面,革命遗存更强调客观存在的遗迹或者遗物,精神层面的内容宜用革命遗产予以界定。鉴于此,法制委建议作相应修改,避免草案因为保护对象繁杂而概念不清、逻辑不顺、针对性不强。由此,在对保护对象和适用范围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草案标题“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在逻辑上是合适的、清晰的,是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草案三审稿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五条)

二、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

为了进一步理顺政府及部门职责,法制委建议作如下修改: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中增加“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内容;在文化和旅游部门的职责中增加“对相关部门的革命遗存保护工作予以指导”的内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烈士纪念施设类革命遗存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单列一款;根据省人大法规室的修改建议,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修改为“在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存保护工作”;增加“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革命遗存保护工作”的内容。(草案三审稿第五条、第六条)

三、关于保护管理

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结合调研情况,法制委建议对革命遗存的保护措施作下列修改:

一是因保护对象的调整,草案三审稿中删除了与实物、档案、文献资料及文艺表现形式相关的规定。

二是加强对建(构)筑物主体已经灭失的革命遗存的保护。调研发现,一些革命遗址遗迹,依托的建(构)筑物已经损毁灭失,且没有设立保护标志和纪念设施,随着时间推移,它们可能淹没于历史风尘无迹可寻。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对这些革命遗存要建立适宜的纪念标识予以保护。(草案三审稿第十三条)

三是关于“原址保护”的规定,根据国家文物局《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2019)》的要求,增加了“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等,不得迁移”的内容。(草案三审稿第十四条)

四是关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上位法对已经被公布为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存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已有明确规定,故删除了相关条款。

五是进一步明确革命遗存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增加规定了“刻划、涂污、损毁、擅自迁移、拆除革命遗存纪念标识”、“擅自设置商业广告设施”、“从事有损革命遗存环境和氛围的商业、娱乐等活动”的禁止行为模式。(草案三审稿第十六条)

六是增加规定签订革命遗存保护协议。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与革命遗存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革命遗存保护协议,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草案三审稿第十八条)

七是在非国有革命遗存的修缮中进一步强调政府责任。在调研中发现,革命遗存特别是非国有革命遗存的修缮是革命遗存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部分非国有革命遗存产权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或没有修缮意愿,特别是不愿保持原貌进行修缮。为调动产权所有人的积极性,草案规定:非国有革命遗存产权所有人自愿修缮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为了加强对非国有革命遗存的保护,规定:非国有革命遗存有损毁危险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抢救性修缮。在妥善解决非国有革命遗存修缮的情况下,是否对革命遗存进行征收属于政府与产权所有人协商约定的范畴,不再另行规定。(草案三审稿第二十条)

四、关于合理利用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要加强革命遗存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作用,三审稿据此对第三章的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有委员提出应当将革命遗存利用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吸纳进草案,如有村(居)民委员会在红色阵地建设中将革命遗存保护纳入村史馆、图书馆建设,收集、展示反映革命历史和精神的图片和实物。法制委建议作相应修改。为了加大对革命遗存的宣传推介力度,法制委建议增加丰富教育传播方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革命文化传播的互动性和体验性的相关内容。根据省人大法规室意见,将非国有革命遗存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规定修改为“具备开放条件的革命遗存,应当对社会公众开放。国有革命遗存应当免费开放”。(草案三审稿第三章)

五、关于法律责任

法制委认为,法律责任要根据草案具体禁止性行为来确定执法主体和责任内容,做到凡有禁止,必有罚则。因此,增加了对“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革命遗存”、“擅自修缮革命遗存,明显改变原状”、“抵押、转让、拍卖国有革命遗存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这三种行为模式的处罚。草案三审稿对第十六条禁止行为内容进行了修改,故在法律责任中对相关执法主体和责任内容进行对应调整。(草案三审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此外,根据部分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对草案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已经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草案三审稿和以上修改情况的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