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荆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日期:2021-12-07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

《荆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

(草案)》的审议意见

(2020年12月15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制定《荆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是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2019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时首次提出将“城市停车场”作为“新基建”的重要内容,列入今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工作。目前,我市尤其是中心城区停车问题比较突出。截止目前,市中心城区需求总量保守估计约为23万个,缺口高达15万个,导致车位难求。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发挥法规规范、行政管理和市场配置停车资源等多种手段来缓解上述问题。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对《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非常重视。为了制定好本《条例》,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依据立法法和我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了解、跟进机动车停车条例的起草调研工作。起草专班先后到随州、岳阳、合肥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在中心城区召开社区居民、驾驶员、停车设施经营者等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多次听取公安交管、规划、住建等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还邀请相关领域学者、专家参与起草,积极建言献策。12月15日,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委员会认为,制定机动车停车条例是关注民生、解决民忧的具体体现,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停车问题,通过立法层面予以解决,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对机动车停车的范围、停车设施的概念、部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规定了停车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及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需要参考的因素与方式。第三章“停车设施供给”从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设施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尽可能实现分类定位、差别供给、盘活资源的目标。第四章“停车管理与服务”具体规定了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停车场收费和服务等事项、机动车停放的要求。第五章“法律责任”本条例设定了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要求和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整体框架和内容可行,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扩大《条例(草案)》适用范围。目前《荆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规定仅在荆州中心城区适用,而6个县市城区所在地,也同样面临停车难。调研中,相关县市政府、管理部门及当地群众也期待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困扰他们出行的问题。而本《条例(草案)》附则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本市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不具有操作性;相关停车管理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法规进行规定,一般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建议将条例名称确定为《荆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二、建议修改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本条规定“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及其管理活动”主要集中在停车设施这一概念上,而与机动车停车条例的名称不能完全呼应。

三、建议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公安交管部门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依法管理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行为。而条例(草案)法律责任的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进行处罚,容易产生部门职责不清,执法主体不明及多头执法的现象。

四、条例应当明确停车收费标准和范围。针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公共资源的属性,基于便民、利民、惠民原则,建议条例增加延长免费停车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并实行计时由短至长收费标准递增的规定;同时对居民小区周边泊位实行夜间免费;方便人民群众的出行。

五、建议条例增加一些违法停车的处罚措施。当前,我市停车难,相当部分原因是违法停车行为导致的,而条例对此没有规定。建议条例明确在道路、人行通道、消防通道等违法停车行为的管理部门。通过对违法停车行为的处罚,促进我市停车秩序的好转,缓解停车难。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