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人大、人大主席和人大主席团的再认识

日期:2006-11-23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处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最前沿,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它担负着繁重的任务。但长期以来由于乡缜人大换届频繁,人员变动快,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致使有些人至今对乡(镇)人大、人大主席、人大主席团的认识存在偏差,在此,笔者结合人大工作实践和平时授课谈一点粗浅的看法,恳请同仁们给予指点。

一、对乡镇人大代表大会的认识

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法定性质及任期

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两法相比较,后一条中增加了一个“都”字,笔者认为这是提升乡(镇)人大法定地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发展的标志,这里强调省、市、县、乡(镇)四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尤其不能忽视最基层的乡(镇)一级。由此可见宪法、法律同样赋予乡(镇)人大有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

同时,宪法第九十八条、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权

地方组织法第九条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大体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二是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要事项;三是选举乡(镇)人大正、副主席,正、副乡镇长;四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3项职权。

二、对乡(镇)人大主席的认识

1、人大主席的法定地位

现行的地方组织法经历了三次修改,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设置,始于第二次修改(即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随后,全国各地在乡(镇)换届中,不再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副主席,而是根据现行的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的规定,统一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这一职位。法律这么一修改,把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这样不但规范了乡镇人大主席的称谓,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的法律地位,任职期限,而且大体明确了依法设立乡缜人大主席的职数,表明乡镇人大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有些同志误认为取消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对乡镇人大的削弱。笔者认为则相反,首先从法律规定看: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乡镇一级人大没作出规定,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这一条是否可理解为对宪法九十六条规定的延伸,对乡(镇)人大主席法定地位的确定呢?法律从对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设“常务委员会”法定常设机构的规定,向对乡镇人大设立人大主席这个法定职位发展了呢?再从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任职看: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对乡镇一级人大同样没有作规定,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可见法律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任职规定与县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定是相近或相同的,这足以说明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已成为我国最基层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人员。

2、人大主席的职责

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而在乡(镇)人大工作实践中,人大主席工作范围还会更大些;从大多数省、市人大制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看,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规定更明确、具体。

综上所述,尽管法律没有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性质,但从法律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产生、任期、职责的规定看,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的常设职位无可非议,作为闭会期间乡镇人大办事机构法定的工作者的性质当属无疑。

三、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认识

1、乡镇人大是否存在人大主席团

对乡镇人大是否存在“人大主席团”这一问题,人们一直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是不存在人大主席团。其理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已被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取代了。二是有乡镇人大会议主席团、乡镇人大主席团之说。其理由:乡镇人大会议主席团是权力机关的领导核心,是从代表中直接选举产生的;而乡镇人大主席团则是权力机关的常设工作机构,是集体行使职权。三是乡镇人大有主席团。

以上三种说法,初听各有各的道理,到底采用哪种呢?笔者建议先看法律怎样规定的再下结论。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笔者认为以上三条规定至少说明了四个问题:其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也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人民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主席团主持;其三,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其四,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一次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可见大会主席团的任期一般情况下是1年。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按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还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或处理议案的职权。

从以上规定看至少也能说明四个问题:其一,乡、镇人大有主席团存在,这个大会主席团从上一次会议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时起,到下一次会议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新的主席团时止,其职责就是负责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次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其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期,一般说来是一年、或半年、或更短;其三,乡、镇人大主席,是大会主席团的成员,而不是主席;大会主席团主席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其四,乡、镇人大有主席团。不仅大会期间存在,闭会期间也存在,只是它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不能代行人代会职权。

2、人大主席团主要职责

一项是主持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会议;再一项是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此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但仅限于人大自身的一些问题。

                      (责任编辑:金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