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监察委员会
关于提请任免刘明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之规定,现提请:
刘明同志任荆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荆州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汪云霞同志荆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请予审议决定。
荆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李 凯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