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2-12-08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4月27日在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10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认为,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确有必要,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建议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下称监察和司法委)向会议报告了对草案的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下称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及时将草案在荆州日报、荆州人大网、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群众反馈意见20余条;先后到沙市区、江陵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实地调研,座谈征求意见;到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洈水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2次征求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等市直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3次与起草牵头单位市公安交管局及长江大学法学院专家讨论修改草案;还通过网上搜索和个别联系,了解外地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工作情况。法工委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监察和司法委的初审意见和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析,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2022年4月8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的结构和章节

通过调研发现,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的重点应当是两个方面:一是安全行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二是安全停放和充电,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突出立法目的,法制委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建议对草案章节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从原有的五章三十九条调整为六章四十条。原第三章登记与备案修改为登记与通行,主要是对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进行规范。原第四章通行与管理修改为停放与充电,主要是对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和充电进行规范。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出发,新增第六章附则,主要包括名词解释条款、条例的施行时间等内容。修改后的草案章节结构,逻辑清晰、重点突出,且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二、关于总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的调整对象太过单一,应当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纳入管理范围,列为草案的调整对象。法制委认为,草案调整对象为电动自行车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切口小,符合地方立法一事一法、小切口精准立法的要求。二是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有的作为电动摩托车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有的作为特种车辆进行管理,不宜与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一同规范管理。在调研中发现,实际生活中很多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三轮车,已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摩托车号牌,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但确也有一些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无号无牌无保险,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果通过地方立法调整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管理工作,目前上位法和国家层面的管理规定都不明确充分,存在一定的立法风险。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在对我市立法计划进行批复时,将立法项目调整为电动自行车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科学界定电动自行车的概念,对概念中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论证。法制委认为,电动自行车概念中的技术指标来源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会随着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不适合在定义条款中进行规定,建议在附则中明确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内容,并规定“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如有修改,执行修改后的标准”。(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三十九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理顺电动自行车管理体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结合调研情况,法制委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中增加“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的内容;在部门职责中,增加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的内容;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职责单独列出;对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因有关于加强宣传教育的专门条款,故不再单列。此外,增加规定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监察和司法委提出,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平台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对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人员进行规范管理的内容。通过调研,法制委认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特定行业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十分必要,建议增加规定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快递、外卖等经营企业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八条、第九条)

三、关于生产与销售

根据调研情况,法制委建议除电动自行车整车外,生产、销售、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也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固体废物依法处置。增加规定“加装车篷、遮阳伞等改变外形结构,妨碍通行安全的装置”为违法行为;删除“拆除脚踏骑行设备”、“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违法行为的规定,因为这些行为对通行安全影响不大或者在生活中并不常见。同时增加规定“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关于登记与通行

根据调研情况,法制委建议对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与通行作下列修改:

一是简化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电动自行车登记所需的申报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具体手续,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予以简化或者删除,这些内容可由政府在条例实施后制定具体的登记管理办法予以规定。同时,明确规定登记主管部门通过合理设置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增加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安全宣传视频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是明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管理。规定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三年过渡期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临时登记并悬挂过渡期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在过渡期内适用本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

三是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一方面,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调控政策,明确允许投放的区域、投放总量、车辆停放地点以及相关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强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企业主体责任,规定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的停放秩序管理和安全检测维护,应当随车配备安全头盔。(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是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通行中的禁止性行为。删除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有关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相关内容,增加规定“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禁止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禁止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禁止驶入城市快速道路”等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对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禁止行为模式。(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停放与充电

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的建设,根据调研情况,法制委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投入、制定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等方式,推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的规定;增加主管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和停车需求,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划定停车标志、标线的规定。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根据监察和司法委初审意见及调研情况,建议修改为“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增加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的内容,考虑到农村地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农村地区确需在庭院等位置充电的,应当确保安全”的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法制委认为,法律责任要根据草案具体禁止性行为来确定执法主体和责任内容,做到凡有禁止,必有罚则,而且应当有上位法依据。建议增加对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及“禁止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禁止驶入城市快速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四类禁止性行为的处罚。同时,草案二审稿对禁止行为内容进行了修改,故在法律责任中对相关执法主体和责任内容进行相应修改。(草案二审稿第五章)

此外,对草案文字和逻辑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法制委根据上述意见提出《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