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日期:2022-12-08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

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年6月28日在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4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认为,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完整,管理措施有一定针对性,建议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二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下称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先后到荆州区、监利市、洪湖市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征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意见,请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予以指导,提出具体修改建议。法工委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多次与起草专班讨论,修改完善草案。6月17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了草案三审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

为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法制委建议作如下修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中增加对电动自行车零配件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调整为“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配建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职责修改为“负责公共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对消防救援机构的具体职责在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的相关条款中予以细化,不再单列。(草案三审稿第六条)

二、关于生产与销售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规范上,增加销售者应当在电子商务平台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的内容;同时,增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的查询途径;对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实施后消费者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处置,因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有明确规定,不再另行规定。在生产、销售的禁止性行为中,增加“其他改变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行为”的兜底条款。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处置上,增加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维修服务商应当及时将回收的废旧蓄电池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的内容。(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关于登记与通行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调研情况,法制委建议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与通行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电动自行车申请登记的时长从15日调整为30日。二是增加电动自行车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的内容,规定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转移、遗失、灭失等情形时,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三是完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制度,明确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临时号牌,增加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鼓励所有人主动置换、提前报废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内容。四是调整电动自行车通行中的行为规范,对驾驶人的资格条件增加“无妨碍安全驾驶身体缺陷”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最高时速进行限制;增加禁止手离车把、驶入高速公路的内容。(草案三审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停放与充电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停放与充电管理,应当坚持疏堵结合,将居民住宅区配建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作为规范居民停放充电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法制委建议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规定,对公共场所,应当由其管理者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对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通过加大投入、制定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等方式,建设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对确实不具备在居民住宅区内建设集中停放、充电设施条件的,政府应当就近配套建设。在消防安全管理上,一方面,强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的职责,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另一方面,强化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责任,增加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法制委认为,草案第二十七条概括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的部分具体法律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上位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再重复规定。同时,法律责任要根据具体禁止性行为来确定执法主体和责任内容,做到凡有禁止,必有罚则。因此,建议增加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未随车配备安全头盔,未及时回收破损、废弃车辆、对禁停区域内车辆进行清理的行为的处罚;对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区分不同的行为模式确定不同的责任内容。(草案三审稿第五章)

此外,还对草案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法制委已经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

草案三审稿和以上修改情况的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