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决定(草案)

日期:2022-12-08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决定(草案)


为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神农架林区结合区域实际,协同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统筹推进、区域协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工作原则,统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全面保护。

二、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跨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跨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资源共享、预警预报、联防联控、应急处置、生态补偿等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开展区域协同保护工作。

三、协同编制保护规划。协同编制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及规划,强化优先区域监管,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领域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严守生态红线,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控,防止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四、协同本底调查、监测与评估。协同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本底调查和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普查,制定和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名录。对重点区域和重要生物遗传资源开展动态监测,对川金丝猴、中华鲟、长江江豚、青头潜鸭、麋鹿、中华秋沙鸭、珙桐等特有重点物种及其栖息地实施重点保护。建立保护成效评估机制,对区域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现状、珍稀濒危程度、地方原产和特有性、开发利用现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定期开展评估。

五、协同管控生物安全。协同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排查,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明确重点外来入侵物种、重点区域和防控措施,加大对凤眼莲、空心莲子草、福寿螺、松材线虫等已知的外来入侵物种管控力度。加强外来物种引入管控、外来野生生物疫源疫病防治和转基因生物产业监管,确保本地生物物种安全。

六、协同保护与修复。协同构建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物种基因保存相结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完善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协同加强区域生态廊道建设。统筹考虑城市生境类型,加强城市公园绿地、生态廊道和景观建设,增加城市绿地结构种类,提升绿地之间的连通性。协同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与修复,发挥神农架国家公园示范引领作用,构建鄂西片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同体。

七、协同推进可持续利用。以山、水、林、田、湖、草资源禀赋相对突出的地方为重点,争创国家和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示范基地,重点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供需精准对接,可持续经营开发、保护补偿、评估考核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推动实现生物多样性资源开发利用惠益共享。

开发利用林木、花卉、药材、家养动物等种质资源,培育优良新品种,鼓励采取原生态种养模式,建设一批特色、优质、生态农林产业基地,提高生态产品价值。以生态系统以及珍稀、特有野生动植物为要素,科学设计旅游路线,推动生态景区合理开发,建立适当的市场营销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鼓励涉及生物多样性利用的民族传统知识、技能依法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的传统文化传承和应用。

八、协同执法与监督。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与沟通,统一裁量基准。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严厉打击造成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情况的监督。

九、鼓励公众参与。协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提升社会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营造关心、支持、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良好社会氛围,提升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强化社会公众监督,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各类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加强人才资金保障。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协同成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委员会,强化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技术指导和科技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探索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十一、强化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严格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行动,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等工作考核问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