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2-12-08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监察委员会

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

报告

——2022年6月28日在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荆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熊善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党中央关于地方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按照本次会议安排,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市监委专项工作报告。下面,我代表市监察委员会报告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国内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省委把追逃追赃工作作为一项必须抓好的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为全省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奠定坚实政治基础。市委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始终把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落实,切实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依法选举、任命市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积极支持市监委依法履职,实施有力监督,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提供重要法治保障。市监委坚决贯彻落实省监委和市委决策部署,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下,统筹各方力量,加强专案攻坚和指导协调,推动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充分彰显了党中央零容忍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为我市纵深推进清廉荆州建设,持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我市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主要情况

    近年来,在省监委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市监委依法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推动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取得重要成果。2015年“天网行动”启动至2022年5月,全市先后追回外逃人员21人,其中党员和公职人员14人,境外追回3人,追回赃款1549.49万元,追逃追赃总体战果显著。2018年市监委成立以来,全市共追回外逃人员15人,其中党员和公职人员10人,追回赃款1502.06万元,全市无新增外逃监察对象,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在全省位居前列。特别是追回携款潜逃22年的松滋市财政局原干部陈祖芹,得到省监委主要领导批示表扬,此案被写入省监委首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追逃追赃协调机制

    建立统筹协调机构。2015年,按照党中央和省委部署,市委成立反腐败协调小组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追逃办),成员单位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组成。2018年1月,经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选举,产生市监察委员会,与市纪委合署办公,组建专门的追逃追赃室,承担市委追逃办日常工作。在市委追逃办指导推动下,各县市区均成立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将过去追逃追赃分散的职能和力量集中起来,有效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构建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组织机构。

    落实协作配合制度。协助市委出台《中共荆州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办法》,制定市级层面国际追逃追赃协调机制和工作规则,使各成员单位工作有章可循。市监委牵头开展职务犯罪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市公安局持续开展“猎狐”专项行动,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公安局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行动,市委外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市委追逃办做好工作衔接,市监委和市委追逃办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合力攻坚,采取专案定期调度、挂牌督办、集体会商等多种形式推动工作落实。市监委成立以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连续五年研究部署全市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召开全体会议5次,专题会议17次,各成员单位报告工作40余次,专题调度追逃追赃案件11次,印发《荆州追逃追赃专报》21期,组建追逃追赃工作专班27个,通过印发资料、以案带训、业务培训等方式,培训追逃追赃业务骨干200余人(次),充分发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制度优势,提升追逃追赃治理效能。

(二)坚持法治思维,推进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市监委切实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连续七年组织开展“天网行动”,建立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外逃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开展外逃人员大起底、大排查行动,全面摸清底数,通过劝返投案、缉捕抓获等方式,追回了一批外逃多年的腐败分子,产生积极社会影响。深入学习追逃追赃领域重点法律法规,落实相关要求,规范案件办理,有效提升追逃追赃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规范运用法律手段。全市监察机关充分运用监察法赋予的权限,依法调查外逃人员职务犯罪事实,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标准。在开展追逃追赃工作中,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采取限制出境、网上追逃等手段,布下追逃“天网”。强化与相关司法单位工作协同,依法开展审查起诉、审理判决、刑罚执行等工作。2022年3月,沙市区监委成功追回潜逃北京近8年的原某国营工厂厂长石某。因为提前协调检察机关介入,对案件取证工作进行指导,石某到案3天后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出逃某国的荆州市某医院科室原主任何某某,第一时间依法查封、扣押其境内资产,使其境内资产“藏不住、转不出”,以断财促追逃,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把握政策引导投案。国家监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后,我们抢抓追逃追赃“窗口期”,积极向在逃人员宣传宽严相济政策,充分借助政策之势和法律之威开展工作。2011年出逃某国的黄某某,在市委追逃办的指导下,追逃专班制定周密预案,从政策攻心和亲情感召两方面双管齐下,耐心细致通过国内亲属进行劝返,促使其外逃10余年后于2021年主动回国投案;出逃某国近7年的陈某某于2022年5月向追逃专班表达了回国投案意愿,目前正在办理归国手续。通过法律震慑、政策引导和亲情感召,全市先后有8名外逃人员主动投案。

(三)坚持有逃必追,保持追逃追赃高压态势

    压实督导责任。市监委一方面加强对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统筹协调,一方面督促指导县市区监委积极履行职务犯罪追逃追赃工作职责。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选调人员集中办公,成立督导小组,负责督导全市追逃追赃工作。建立“一人一档”工作台账,坚持因案施策、因人施策,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采取“一案一专班”工作模式,实行主办机关分管领导包案制,落实好人力、物力保障;实施“一人一策”工作策略,有针对性制定工作方案,为缉捕和劝返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聚焦重点案件。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和追逃追赃战果通报制度,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加强工作指导。逐月通报全市追逃追赃工作战果,分析形势、明确任务、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扎实开展重点个案攻坚。2019年10月,经过多方努力,将已“漂白”身份外逃14年的陈某某追回;2020年6月,经三任追逃专班接续努力,将外逃18年的吴某某追回;2020年6月,经过大数据排查和信息比对,追逃专班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将携款外逃22年的陈祖芹缉拿归案。在追逃追赃强大声势震慑下,先后有5名外逃10年以上人员被追回。

    突出民生领域。近年来,我市基层站所、基层金融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民生领域外逃人员17人,占外逃总人数56.7%。全市监察机关积极回应百姓期盼,对群众身边的外逃腐败分子,加大追逃追赃力度,充分利用多种方法,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先后将侵害群众利益的石首市国资委办公室原副主任付某某、江陵县秦市乡卫生院原院长黄某某、公安县毛家港农村信用社张家湖信用站原信贷员陈某某、监利市白螺镇高黄村原党支部书记黄某某等10人缉捕归案,人民群众拍手称快,追逃追赃工作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四)坚持关口前移,多措并举筑牢防逃堤坝

    完善防逃措施。市监委协助市委并监督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落实防逃主体责任,层层压实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把防逃工作与追逃追赃一同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督促定期听取追逃追赃特别是防逃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加以解决和整改。对落实责任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在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将防逃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依法落实被调查人和重要涉案人员防逃措施,对外逃风险重点关注、及时处置,如市监委在办理上级监委指定管辖案件时,及时对有关涉案人员采取边控措施,北京某公司法人代表常某在潜逃国外时“触网”归案,有效避免新增外逃事件。五年来,市监委通过依法采取边控等措施有效防止涉案人员外逃26人(次)。

    注重日常监管。在出国(境)审批上,严格执行部门联审机制,由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外事等部门层层把关。市监委成立以来,共依法办理涉案人员限制出境措施49人(次)。紧盯证照管理薄弱环节,市监委督促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在全市开展因私出国(境)登记报备、证照管理专项清理,发现17名市管干部存在违规因私出国(境)问题,相关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强化以案促改,督促主管部门在出国(境)证照管理上压实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证照分层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管尽管。

    强化警示宣传。组织收看省监委拍摄的《剑指天涯虽远必追》专题片,组织学习外逃腐败分子忏悔录,形成有力震慑,警示企图外逃人员丢掉幻想、悬崖勒马。依托荆州新闻网、荆州廉政网、荆州清风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宣传报道追逃追赃工作动态,通报典型案例,根据外逃人员违法事实、外逃经过、生活变化等细节,撰写纪实文章,多渠道宣传全市追逃追赃工作,通过讲好追逃故事,充分展现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着力营造“不敢逃”“不能逃”“逃不掉”的舆论氛围。

二、工作中的主要体会

    全市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要成果,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得益于省监委、市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和追逃追赃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的通力协作,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实践中,我们深切体会到:

(一)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中央的鲜明立场、坚决态度和强有力措施,是做好追逃追赃工作的根本保证;党委领导下的制度体系、协调机制和工作合力,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关键。必须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追逃追赃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入推进。

(二)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是顺党心合民意的正义之战。必须牢记人民立场和群众路线,广泛发动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坚持不懈加大追逃追赃工作力度,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逃出去多久,都必须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决不能让其逍遥法外,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厚植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基础。

(三)必须坚持依法开展工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是依法治国、提高治理效能的内在要求。追逃追赃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要把依法依规的要求落实到全过程。要加强国际国内法律制度学习研究,对外遵循国际惯例,主动对接国际规则,善于运用国际法律手段追逃追赃,严格依法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处置,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进一步提升追逃追赃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四)必须坚持一体推进追逃追赃防逃工作。树立系统观念,统筹一体推进,是追逃追赃防逃工作的重要方法和策略。必须坚持追防并举,既追逃又防逃,两者一体谋划;既抓当前,又管长远,两者一体实施;既盯外逃人员,又盯赃款赃物,两者一体发力;既减存量,又遏增量,两者一体推进。同时,还要做到责任一体履行,力量一体调配,工作一体调度,任务一体落实,不断提升追逃追赃防逃整体合力。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追逃追赃工作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需要应对不少问题和挑战。一是追逃追赃任务依然艰巨繁重。追逃追赃虽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任务依然繁重,目前我市仍有外逃人员9人,其中出逃境外的有3人。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和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对我市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带来重大挑战和较大冲击。部分外逃腐败分子心存侥幸、负隅顽抗,个案突破难度较大。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等防逃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部分新增监察对象尚未有效纳入防逃体系。二是体制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办理追逃追赃案件过程中法法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还不够顺畅,防逃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还需不断健全,科技化信息化防逃手段运用不足,现有的追赃机制仍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三是追逃追赃队伍能力需提升。我市追逃工作人员多数是兼职从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与“会外语、懂法律、能办案”的工作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追逃防逃任务繁重与专业能力不足的矛盾一定程度存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市监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监委和市委部署,严格整改落实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既立足当前,一体推进追逃追赃防逃工作,又着眼长远,健全追逃追赃防逃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我市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质效。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持续完善追逃追赃工作机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关于追逃追赃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确保党的领导贯穿追逃追赃工作全方位、全过程。在市委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政法、组织人事、审计、金融等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凝聚追逃追赃工作共识,进一步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健全追逃追赃监督体系。市监委将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时通报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重要情况,反映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指导下,宣传全市追逃追赃战果,保持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高压态势,持续释放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深化以案促改,监督推动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做深做实查办追逃追赃案件“后半篇文章”,扎紧“不能逃”的篱笆,不断健全追逃追赃防逃体系。

(三)加快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一体推进追逃追赃防逃工作。持续开展“天网行动”,紧盯未归案的外逃人员,集中力量开展个案攻坚。对行踪不明的,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大摸排力度,运用各种手段尽快查明去向;对潜逃或滞留境外不归的,综合施策,勇于创新,选取合适案例探索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推动两项制度利器在我市成功实践,对有投案意向的,持续传导压力,力争早日劝返。持续压紧压实防逃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深化标本兼治,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扎紧织密防逃网络,构建以人、钱、证为重点的全方位防逃体系。

(四)树牢法治意识,提高追逃追赃工作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树牢法治意识、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追逃措施和使用涉外法律措施。进一步树立法治协调意识,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协调,完善法法衔接机制,依法解决追逃追赃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树牢证据意识、质量意识,严格依法查清事实、收集证据、确保追逃追赃案件诉得出,判得了,把追逃追赃案件办成精品案件。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追逃追赃工作质效。持续加强追逃追赃队伍专业化建设,强化教育训练、实战锤炼,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追逃追赃工作队伍。深入研究涉外法律制度和典型案例,按照会外语、懂法律、能办案的标准建立追逃追赃人才库。进一步严明追逃追赃纪律要求,对执法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做到自我约束严之又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作用,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监委将在省监委和市委领导下,忠实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积极作为、开拓创新,推动全市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更大成果,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为荆州建设江汉平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

国际追逃追赃名词解释


    1.天网行动:2015年4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针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外逃腐败分子开展的专项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捕一批腐败分子,清理一批违规证照,打击一批地下钱庄,追缴一批涉案资产,劝返一批外逃人员。

    2.猎狐专项行动:猎狐专项行动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办公室部署开展的天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按照部署要求,缉捕各类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拓展追赃渠道,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逃追赃工作,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加大反洗钱力度。

    3.劝返:国家有权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外逃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说服其主动回国投案并接受调查、追诉、审判和执行刑罚。

    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两国(地)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

    5.边控:边境控制,为防止涉案的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因其借出境之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境内的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等带来重大损失,通过法定程序在国边境口岸对之采取限制出境的一种保全措施。

    6.法法衔接:本文中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等部门法的衔接。

    7.刑事缺席审判: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对在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进行起诉、审判的法律制度。

    8.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对逃匿且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不经过刑事定罪而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法律制度。


附件2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节选)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节选)


第二条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

第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是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查处理对外联系机关转递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承担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节选)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节选)


第四十三条国际合作

    一、缔约国应当依照本公约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相互合作。在适当而且符合本国法律制度的情况下,缔约国应当考虑与腐败有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调查和诉讼中相互协助。

    二、在国际合作事项中,凡将双重犯罪视为一项条件的,如果协助请求中所指的犯罪行为在两个缔约国的法律中均为犯罪,则应当视为这项条件已经得到满足,而不论被请求缔约国和请求缔约国的法律是否将这种犯罪列入相同的犯罪类别或者是否使用相同的术语规定这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