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日期:2023-08-21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

三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年8月29日在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6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下称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三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深入开展调研论证,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在荆州日报再次公布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发函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到社区座谈征求基层群众意见。二是以视频会议的形式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来自武汉各大高校、省直部门、法律实务界专家学者的意见。三是赴外地开展立法学习考察,学习外地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及法规实施的经验做法。四是多次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沟通,接受指导。法制委和法工委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11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建议表决稿。8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汇报草案涉及重大问题及制度设计,经研究,市委原则同意草案提交常委会表决。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则部分

关于消防救援机构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责任,在审议和修改过程中,有较大的争议。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要明确单列,也有相反的意见;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是不单列,在其他的条款中明确。经过调研讨论和反复征求意见,法制委建议在部门职责中增加消防救援机构的具体责任内容,规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和指导相关管理单位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根据专家意见,将电动自行车管理应遵循的原则调整为“依法管理、协同共治、方便群众、保障安全”。(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六条)

二、关于生产与销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改建议及专家意见,在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行为规范上,增加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实施后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内容。在生产、销售的禁止性行为中,对“改动或者拆除限速装置”的行为,增加了“使其最高时速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限速值”的要求。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处置上,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维修服务商提供废旧蓄电池回收服务。(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改建议,结合调研情况,法制委建议调整电动自行车通行中的行为规范,一是增加“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禁止扶身并行”的规定。二是明确电动自行车遇红灯时要在规定区域依次等候;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停放与充电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建议,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上,进一步强化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安全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巡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及附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专家提出,法律责任中部分条款处罚措施设置不合理、罚金幅度过大等问题,建议进行相应的修改。一是根据具体禁止性行为确定责任内容,对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中较为突出的违法行为,如未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红灯时未在规定区域依次等候等设置罚则;增加电动自行车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停放、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进入载人电梯等行为的处罚。二是根据执法实际需要,对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区分不同的行为模式确定不同的责任内容。三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驾驶人形成文明驾驶习惯,增加违法驾驶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或者参加其他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五章)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附则中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指标援引自《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该国标随时可能调整,无需在草案中予以规定,建议删除。

此外,对草案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法制委据此提出《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特此说明,请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