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3-08-21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0月27日在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6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区域协同立法项目《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认为,制定该决定十分必要,《决定(草案)》的框架结构、基本内容比较成熟,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调研修改工作,一是宜荆荆恩和神农架林区五地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宜昌集中讨论修改《决定(草案)》。二是召开部门座谈会,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修改意见。三是由宜昌市牵头,荆州、荆门、恩施、神农架林区等五地人大在武汉大学开展《决定(草案)》评估论证工作,征求专家意见。四是接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草案文本经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核同意。10月20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线上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决定(草案)》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决定草案的名称。草案一审稿名称为“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决定”,有地方和专家提出在草案名称中,可以体现立法协同的表现形式。经研究后认为,该决定涉及的五个行政区域属于平行关系,在名称中增加“协同”二字,更好更直观地体现区域协同立法的形式。因此,五地建议将名称统一确定为《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的决定》。

二、关于决定文本的异同。五地出台的决定在文本内容一致的前提下,考虑到各地涉及到的机构名称、城市定位等不同,经五地沟通协商后,在三个方面进行差异化表述:一是行政地域名称;二是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名称;三是重要的城市功能定位表述。(主要涉及建议表决稿第一条、第二条)

三、关于草案内容的修改。一是增加保护与修复的规定。有地方和专家提出,决定应当强化有关保护与修复的措施。五地研究协商后认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就地保护、迁地保护是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措施,结合地域特色,对长江流域的保护与修复、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加以具体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五条)。二是增加定期开展保护成效评估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合理布局建设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体系,定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对区域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现状、珍稀濒危程度等建立保护成效评估机制(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六条)。三是增加司法协同的规定。有地方提出,在加强协同执法的同时,增加司法协同的内容。鉴于宜昌、荆州、荆门、恩施等已经签订了有关司法协作的协议,因此,五地之间就生物多样性保护事项开展司法协作,具有可操作性,并相应完善了协同执法、协同监督的有关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决定(建议表决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