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中小学规划和建设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日期:2023-08-21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对《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

中小学规划和建设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2年10月27日,荆州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六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昌林,副主任邓应军、罗中平、黄祥龙、姚锡发、刘勇,秘书长汪刚等36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辉文,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亚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书金,市监察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教育局局长陶润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中小学规划和建设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2021年以来,全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始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政府主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管理要求,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整体规划、分区实施、分步推进、综合利用的总体原则,通过优化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加快学位建设,有效扩大办学资源,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强力推进中小学校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两年来,全市新建、改扩建学校25所,增加学位34721个,其中中心城区13所,增加学位16106个(小学10706个,初中4200个,高中1200个),较好缓解了城市化进程中中心城区学位供需矛盾,学校布局趋向合理,资源配置逐渐优化,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会议同时认为,对照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新期盼,对标建设江汉平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新要求,我市中心城区中小学还存在学校规划建设滞后于城市规划建设、学校建设资金紧张、学校建设项目工期滞后、师资保障不足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心城区中小学优质均衡发展,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高站位推进学校规划建设。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政府办教育的职责,按照《荆州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抓好规划的推进实施。市区教育、发改、资规、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规划编制、用地供给、资金保障、建设管理等工作,推动中心城区中小学规划和建设按方案确定的时序落地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统筹谋划,高起点规划学校布局。对学校的规划布局要加强前瞻性和科学性的论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功能布局、城区人口变化、学校规模现状等实际,按照“优先发展教育”的原则,中小学校要超前规划、超前建设,确保学校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小区建设同步。对新规划建设的区域,要根据周边住宅小区规模和人口密度,科学预测学位需求,统筹配建中小学校,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求。对沙北片区和荆北片区新建小区学校配套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着力研究解决。对现有中小学已满足不了周边人口变化需求、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尽快调整,抓紧进行新增或改扩建。

三、进一步强化协调督办,高效率抓好项目建设。要充分发挥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建立学校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优化建设环境,形成推进合力,推动学校项目顺利建设。对于没有按期开工、开工后进展缓慢以及停工滞工的项目要加强重点督查,紧盯责任主体,强化跟踪问效,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督促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尽快启动2022年建设项目南门小学、东方红中学、荆州实验小学城南校区、城东校区、长江大学沙市附属中学、沙市北京路第三小学世茂云筑校区6所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高质量推进教育优质发展。市政府要指导各区政府结合荆州中心城区学校实际,统筹谋划教联体改革,充分利用城区优质教育资源,推动城区学校教育管理、教学质量、师资队伍等方面优质资源共建共享、互利互补,形成高品质的集团化办学品牌,实现以大联小、以优扶弱、以城带乡、优质均衡、共同发展。要加强教师人才引育,健全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完善人才招引机制,充实教师队伍人才储备。推动优质师资下沉,深化落实县管校聘改革,根据办学的刚性需要,进一步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促进中心城区各中小学校师资力量更加均衡。经开区、纪南文旅区教师管理体制不顺、师资偏弱、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应抓紧研究,尽快拿出解决方案。

五、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高效能落实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各项教育经费保障政策,确保教育经费投入“一个增长”“两个只增不减”落实到位。进一步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积极争取中省教育项目和资金投入,确保中小学建设改造项目加快实施。要加强对中小学建设资金的监管,对中小学建设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确保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效能。

请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