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检察机关2022年度典型案例

日期:2023-08-21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检察机关2022年度典型案例


案例1:公安县院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洪湖市M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1998年在洪湖自然保护区内筑低矮围埂3827.84亩用于水产养殖。2014年至2016年,该公司又在洪湖水面架设2000余平方米玻璃栈道、长廊,修建水上高尔夫、垂钓亭等旅游休闲娱乐设施,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向湖中排放。2019年10月,荆州市院对该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向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因洪湖管理局与洪湖市政府均回复其不是适格行政执法主体,2020年1月9日,荆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M公司问题整改专题会议,会议责成由洪湖市人民政府牵头、洪湖管理局配合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同年1月16日,拟定整改方案,明确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因新冠疫情影响,整改工作延期。至2020年10月,除旅游被督促停止外,其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整改。荆州市院商请荆州市中院将案件交由公安县法院异地管辖,公安县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对洪湖管理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期间,M公司签订了退垸还湖协议,围埂、水泥杆和玻璃栈道、水上高尔夫等设施均被拆除;违规建设的房屋被依法没收,M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公益诉讼起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洪湖管理局未对M公司违法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2021年4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首批湿地保护典型案例、湖北省政法改革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2:沙市区院办理支持起诉生态损害赔偿案,助力长江大保护

2020年4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等14人在明知长江流域禁捕的情况下,仍在长江监利段滨江公园、长江石首段小河口等水域利用木船、丝网、快艇等工具非法捕捞、运输、销售各类鱼类一万多斤。2022年1月15日,荆州市沙市区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某等8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案发后,沙市区院生态检察办案组同步办理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正义网发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通过磋商、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促使违法犯罪行为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25万元。对七名未达成协议的被告,支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诉,协助行政机关完善相关证据。庭审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考虑部分被告家庭困难,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鱼苗620万尾。该案办理为湖北省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意见》提供了生动的荆州实践样板,有力彰显了依法保护长江的法治威力。该案得到了栗战书委员长肯定,并在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湖北省座谈会上进行介绍。

案例3:荆州市院办理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2011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进入湖北某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窃取生产技术,使用虚假身份,隐瞒其湖北某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身份,通过他人介绍应聘为某甲公司车间员工。同年5月,张某某借故琐事与员工发生口角离职后,返回某乙公司,利用其在某甲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生产技术,制作产品并向市场销售获利,造成某甲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57余万元。该案移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工艺流程,证实该技术为商业秘密,且权利人对此进行了有效保护。同时,从电子数据角度锁定证据,证实张某某具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该案起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该案入选湖北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白皮书》,也是检察机关唯一入选案例。

案例4:江陵县院运用合规考察模式办理案件,促进涉案企业合规经营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湖北T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购买从长江水域非法采挖的卵石万余吨,用于码头建设和对外销售,谋取非法利益,后黄某某主动向江陵县公安局投案,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3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针对黄某某及企业的合规整改意愿,江陵县院在听取工商联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实地走访企业,了解到T公司属于当地乡镇骨干企业,2019年至2020年共缴纳税款150多万元,促进当地就业150余人,疫情期间积极捐赠,充分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符合开展合规考察的基础条件。2022年8月,对T公司启动合规考察办案模式,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对公司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并形成《企业合规整改计划》。在三个月整改期限内,T公司建立健全公司章程,规范财务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加大环保设施建设投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积极推进合规整改。2022年11月,评估小组验收通过了T公司的整改效果。江陵县院研究认为,T公司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建立了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的合规管理机构,形成了源头防范、风险可控的合规管理体系,经公开听证,依法对黄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的办理,既促进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也警示潜在缺乏规制约束的企业遵纪守法发展,充分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5:石首市院办理乡镇农村福利院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服务保障民生福祉

2021年6月,石首市院深入全市12个乡镇走访调查,发现10所乡镇农村福利院食堂存在未配置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下简称“四防”)等设施,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等问题,给供养人员带来了较大的饮食安全隐患。针对上述问题,石首市院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2022年3月,石首市院对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回头看”,发现主管部门在全面整改问题的基础上,通过财政拨款和自筹等方式,投入90多万元帮助乡镇农村福利院采购消毒、“四防”等设施。同时印发专项工作方案,将食堂建设纳入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内容,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农村福利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石首市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既解决个案公益侵害问题,又促进建章立制、整改常效,切实保障供养人员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