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23日在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刘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向市人大常委会就《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做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草案起草背景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长期以来,我市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通过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确立生态环境保护规则,提升市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进全市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我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进一步提高荆州市城市品质,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拟针对我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开展规范治理。近年来,餐饮服务业作为我市第三产业的重要支撑,服务规模和实体数量均迅速增长,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餐饮油烟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破坏城市环境,危害居民健康。二是餐饮油烟无序排放扰民,容易滋生社会矛盾。通过地方立法可以在促进我市餐饮服务业有序发展的同时,净化城市环境,减少社会矛盾。此前我市出台了《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成效显著。因此,制定《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明确油烟污染防治要求及执法依据,对进一步提升我市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十分必要。
二、法律依据
本《条例(草案)》的上位法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为了更准确确定防治标准和要求,《条例(草案)》制定中还参考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等技术规范。
三、起草过程
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对中心城区以及各县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现状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考察,确保《条例(草案)》的制定能切合我市实际。先后向市城管执法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沙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等19家单位征求意见,其中11家明确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反馈的修改意见已部分采纳。其后,将修改稿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涵盖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项目选址监管、油烟净化设施监管、油烟排放监管、法律责任等。
(一)明确法规适用范围和规范对象
《条例(草案)》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及执法查处。油烟污染防治的规范对象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食堂的经营者。
(二)明确政府职能,合理划分部门职责
《条例(草案)》对荆州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职能予以明确,同时对各职能部门在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晰的划分。考虑到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中可能涉及社会治安和技术指引等问题,《条例(草案)》确定由公安、科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通过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确定与划分,落实监管工作,防止执法冲突和相互推诿。
(三)合理实施事中监管,做好防微杜渐
为降低油烟污染及相关纠纷的发生率,减少事后处置难度,《条例(草案)》确立了适当的事中监管制度。《条例(草案)》在不设置事前审批的条件下,通过设立告知义务和执法联动,将监管措施前移,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油烟污染防治的行为。在不影响经营者登记设立的情形下,能够及时发现违反油烟防治规定的苗头,及时纠正,以免陷入污染产生后再行处置的被动局面。
(四)详细列举违法事项,明确防治要求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禁止设立餐饮服务业的区域,杜绝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在住宅区域设立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避免油烟扰民。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上述规定明确了餐饮经营者油烟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有效减少餐饮油烟污染,提升城市空气质量。
(五)确定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针对违反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要求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违法后果。分别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此外,对怠于行使和滥用职权的管理人员也规定了相应的处分以确保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