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监察委员会
关于提请免去刘明科同志职务的议案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之规定,现提请:
免去刘明科同志荆州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予审议决定。
附:刘明科同志简历(略)
荆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严冀钢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