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0月26日在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6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深入开展调研论证,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方面,深入沙市区、纪南文旅区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评估会,听取来自武汉有关高校、省直部门、法律实务界专家学者的意见;赴外地开展立法学习考察,学习外地河湖保护、流域立法方面的经验做法。另一方面,按照协同立法工作要求,积极与荆门市人大进行沟通联系,多次赴荆门、潜江征求意见建议,讨论协同立法方向和主要制度设计,集中修改条例草案文本;组织召开宜荆荆恩、潜江五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联席会议,共商长湖保护协同立法工作。同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多次进行指导,要求我们在条例修订中,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保修订后的条例与原条例相比,要求不退步、标准不降低、尺度不放松。法制委、法工委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10月19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建议表决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书面报告了条例修订涉及的重大问题。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按照省委、市委关于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决策部署,长湖保护要与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保护措施上体现出对长湖流域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法制委建议对总则部分进行下列修改:一是对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河湖长制等条款中的部分表述进行修改,将“长湖保护”修改为“长湖流域保护与发展”,体现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要求;二是将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长湖流域”界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湖流域”,用以区分长湖流域在本市的管理范围与第五章“区域协作”中的范围;三是增加“绿色发展”条款,规定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以推进长湖流域绿色发展;四是增加支持开展公益诉讼的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
二、关于规划与管控
长江保护法的颁布施行,为长湖保护提供了重要的上位法依据。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突出规划对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意见,法制委建议将草案第二章的章节名称从“水域及岸线保护”修改为“规划与管控”,增加编制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的内容,规定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统筹长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并与长湖保护规划和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水污染防治
加强长湖流域综合治理,要牢牢守住水环境安全底线,提升长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意见,条例修订坚持水质标准不降低、防治措施不退步。因此,法制委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水质标准条款与原条例保持不变,恢复为“长湖及主要入湖河道的水体水质根据水功能区划要求,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的目标采取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二是强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增加规定养殖尾水节水减排和排污口规范设置的措施,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水环境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排放污染湖泊生态环境。(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区域协作
为进一步细化区域协同的工作机制和措施,突出流域治理的特色,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意见,法制委建议对信息共享、协同执法条款内容进行细化,分为独立两条,具体规定相关内容,其中,在信息共享条款中明确“建立健全长湖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的内容,在协同执法条款中明确“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协商确定执法计划,组织联合调查、协同执法”的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意见,为与荆门条例在条款表述上保持一致,法制委建议对原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在表述上进行拆分。(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草案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法制委据此提出《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特此报告,请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