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日期:2024-04-3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

《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23年10月19日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制定《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是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项目之一,市人大城环委高度重视,多次与起草小组协调沟通,切实做好起草工作。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推动《条例(草案)》更好地体现时代要求、符合人民期盼,10月16日,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的立法专家论证会,就其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社会影响等开展了论证评估,形成了论证意见。10月19日,委员会召开了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会议认为,《条例(草案)》共二十三条,对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规范对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养犬管理的要求及执法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优化人居环境。《条例(草案)》整体框架和内容可行,建议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同时,会议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建议增加《条例(草案)》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表述,为解决被遗弃犬、流浪犬和个人繁育犬只去处等未明确事项提供依据。

二、建议将第二条中的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参照实施本条例的区域。”

三、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有关政府应当对养犬管理开展监督的内容。

四、建议厘清管理责任,将第三条第二款“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修改为“应当做好……”;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配合有关部门……”修改为“联合有关部门……”;第五条第四款中应当只确定一个受理有关违法养犬行为举报、投诉的责任部门,并明确受理渠道。

五、建议压实养犬人责任,将第十四条第一款“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修改为“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拴养和圈养,妥善管理犬只,遵守下列规定:……”;在第十四条,对犬只禁入区域的“负面清单”进行细化,把公园纳入犬只戴嘴套或装入犬袋(笼)的适用范围;在第十四条中增加“犬只不得自由进入人的生活区域;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有效约束犬只,避免犬只伤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条款。

六、建议发挥基层组织的力量,在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增加“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在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对业主养犬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形成信息台账”。

七、建议将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单列一条,丰富有关信息化管理的内容,提高养犬管理信息化水平。

八、建议完善对单位养犬的规定,在第七条增加对单位饲养护卫犬的具体规定;在第十条第二款单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条件中增加“犬只已按规定实施免疫,品种、数量符合规定”。

九、建议增加对已登记犬只提供体检、免疫、训练、饲养等服务的规定。

十、建议对第七条第三款“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繁殖、经营禁养品种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进行完善,明确“妥善处置”的界定。

十一、建议将第七条第二款“养犬人可以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犬只登记”修改为“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犬只登记”。

十二、养犬登记具体办法应与本条例同步公布施行。

十三、在犬只管理服务费的收费办法得到批准前,也应办理养犬登记。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