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荆州市沮漳河 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
《荆州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23年12月22日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制定《荆州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是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项目之一,市人大城环委高度重视,多次与起草小组协调沟通,切实做好起草工作。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推动《条例(草案)》更好地体现时代要求、符合人民期盼,12月19日,委员会在《条例(草案)》一审前组织召开了立法专家论证会,就其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等开展了论证评估,形成了论证意见。12月22日,委员会召开了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会议认为,《条例(草案)》共六十六条,对其适用范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水生态修复、保障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保护水资源、守护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沮漳河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条例(草案)》整体框架和内容可行,建议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同时,会议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在开展协同立法时,不仅要注重不同地市间的协同,更应做到本行政区域内不同法规的协同。条例中与长湖保护有共性的方面,应该与《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保持一致,保持地方法规的严肃性、协调性。
二、《条例(草案)》所规定的内容已超出水环境保护的范围,部分内容也确有必要,建议将法规名称改为《荆州市沮漳河保护条例》。
三、《条例(草案)》与荆州实际结合不紧,特点不突出。对荆州市沮漳河流域内不存在矿山、尾矿库、渔民退捕安置等项目和工作的情况,建议进行删除。
四、第三、四、五条涉及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政府职能的内容内涵不一致、缺乏逻辑。
五、《条例(草案)》整体篇幅过长,建议对全文特别是第四章作适当的删减。
六、建议将第二条中的流域范围增加襄阳;在第七章区域协作中增加生态补偿机制的条款。
七、第五条部门职责中涉及污水集中处理、垃圾处理等重要职责没有明确部门,建议增加。建议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卫生主管部门参与的工作部分予以删除。本款中涉及到监督医疗机构污水、废弃物的处置是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建议删除。
八、建议将第七条第一款中“各级河湖长负责……”的内容,按照《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省级党内法规)进行修改。
九、第十条第一款中流域规划编制部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牵头编制规划不符,且应报批后实施,不是征求意见后实施,建议进行修改。
十、第二十三条对蓄滞洪区管理的规定和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中对河道管理以及河岸堤防加固等方面的规定有重合的地方,建议进行整合规定。
十一、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省级政府才能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相违背,建议进行删除。
十二、建议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对含磷洗涤用品的禁止条款改为逐步减少。
十三、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中各种新型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管控部门,建议修改为市、区的生态环境部门。
十四、《条例(草案)》中存在前后用语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水环境和水生态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水行政部门和水利和湖泊局等,建议进行统一表述。
十五、《条例(草案)》中除区域合作外,表述为“县(市、区)”的建议修改为“区”。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