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日期:2024-05-22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12月26日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指导性,有效推动2024年度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荆州市立法条例等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2024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一)计划审议项目2件

1.《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10月一审,拟定2024年4月二审,6月三审,10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11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荆州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报请省委批准,重点推进的2023年度区域协同立法项目,由襄阳、宜昌、荆州、荆门四地人大常委会共同制定。荆州市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审议工作实行“双组长”制。起草阶段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成立草案起草小组,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参与起草工作。审议阶段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草案起草小组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参与修改工作。拟定2023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2024年4月二审,6月三审,8月提请表决,9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调研项目2件

荆州市大遗址保护(市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荆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二、制定《荆州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沮漳河作为长江流域的一级支流,是许多水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和繁殖场所,也是长江中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荆州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扣流域综合治理,推动沮漳河流域实现“一河清水、两岸美景”治理目标。目前,沮漳河荆州段面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部分堤防防洪能力不足,影响水安全。菱角湖堤多年未整治,湖堤单薄,渗水严重;柳港河淤塞严重,河堤欠高。二是农田灌溉水源不足,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由于三峡水库建成蓄水,江水下降,水位过低,直接影响沮漳河常年处于低水位,枯水期出现断流现象,沿河的灌溉泵站无水可取。三是生态流量不足和农业面源污染,影响水环境和水生态。沮漳河常年处于低水位,影响水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因此,开展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协同立法,建立完善生态泄流机制,明确生态流量及保障方案、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及畜禽、水产养殖规范化治理,共同推进沮漳河岸线修复及水生态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

(二)可行性

开展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依法加强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实际行动,是深入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探索创新。一是落实完成省委关于流域治理的决策部署。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协同立法项目是报请省委批准、省人大常委会重点推进的2023年度设区的市报批法规项目,由荆州、襄阳、宜昌、荆门等四地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二是荆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抓实抓细流域综合治理,强化部门联动工作合力,加大整治攻坚,不断夯实工作责任,流域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三是外地水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开展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协同立法,既有上位法指导,又有其他河流保护立法可以参照,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及荆州市等地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比较成熟。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是实现人民共同意志的重要途径,立法的过程就是代表人民意志、表达人民意愿、实现人民利益的过程。要在市委领导下,坚持科学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和践行全过程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增强公民法治意识,推动法规实施。

(二)坚持科学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市政府及其部门在立法中的依托作用,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实行立法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双组长”责任制。法规起草单位要将其纳入年度责任目标,组建起草专班,按时完成起草任务,保证法规草案质量。市人大有关专(工)委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前参与起草工作,督促起草单位严格按时执行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应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30日提交相关专委会进行专审。

(三)坚持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建立法规项目的组织、调研、论证评估等体系。坚持立法工作同市委决策部署“同向同行”、起草工作“并联并行”、工作专班“直通直行”。对法规草案起草之前制定的工作方案以及法规草案在起草责任单位提交之前、政府提出议案之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之前、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之前等“五个之前”,由各责任主体开展论证评估,保障各环节法规草案的总体质量。要切实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工作,法规起草单位要围绕立法项目开展调研,注重调研实效,解决好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有关专(工)委要组织开展立法项目理论研究,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理论支持。要对调研项目开展调研论证,对条件成熟的,适时转为审议项目,提高立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