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2024 > 2024年公报第二期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4年4月28日在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秦浩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10月26日至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认为,对养犬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确有必要,草案体例结构合理、制度设计基本可行,建议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下称城建环资委)向会议报告了草案的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一是及时将草案在荆州日报、荆州人大网、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群众反馈意见200余条。二是召开群众意见座谈会,到沙市区东岳社区、荆州区三义街社区、石首市桃花山镇、长江大学法学院等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听取街道、社区、爱犬人士、小动物保护协会、师生代表以及不养犬的居民代表的意见;同时,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沙市区中山街办等联系点收集辖区内单位和群众意见100余条。三是开展实地调研,深入社区、小区、宠物医院、流浪狗收容站调研了解犬只免疫、收容、养犬行为规范等情况。四是征求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市直部门意见。五是学习外地立法经验,外出赴洛阳、常德等地开展养犬管理立法学习考察等。法制委、法工委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城建环资委初审意见和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析,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4月18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
城建环资委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的适用范围不能仅局限于中心城区,还应覆盖各县(市)。法制委认为,草案未采用分区管理制度,其适用范围是需对养犬行为进行重点管理的城市区域,而各县(市)的城区也有加强养犬管理的需求,因此,建议将适用范围的表述调整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将各县(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养犬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对于草案中部分管理措施覆盖本市所有行政区域的问题,法制委将在进一步调研论证后,从立法技术角度进行处理。(草案二审稿第二条)
城建环资委的初审意见提出,草案中应当增加基本原则的规定。法制委认为,明确养犬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依据,十分必要,建议增加“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的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三条)
城建环资委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理顺养犬管理体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结合调研情况,法制委建议,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修改为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犬只防疫、登记以及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在部门职责中,梳理公安、城管执法、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调整相关表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因草案已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作出相关规定,不再单列。(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五条)
二、关于社会共治
城建环资委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养犬管理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力量,压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鼓励群众参与监督。法制委认为,养犬管理是基层治理的典型问题,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基层治理效能,有效解决养犬引起的矛盾和问题,除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外,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缺一不可。因此,法制委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住宅小区养犬信息台账等内容;二是鼓励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养犬管理和服务工作;三是将投诉、举报内容单设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关于犬只免疫和登记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城建环资委的初审意见,结合调研情况,法制委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犬只的强制免疫制度。要求养犬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犬只送至免疫接种点接种狂犬病疫苗,禁止饲养未经狂犬病免疫的犬只。二是简化养犬登记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予以简化,这些内容可由政府在条例施行后制定具体的登记管理办法予以明确。三是加强养犬管理信息化水平。规定犬只登记时要植入电子标识,从源头上解决犬只的身份问题;同时,将信息化管理单设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与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开展便民服务,逐步实现养犬登记网上办理。关于收缴养犬管理服务费问题,因争议较大,还需进一步开展调研,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完善相关制度设计。(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四、关于养犬行为规范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城建环资委的初审意见,结合调研情况,法制委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完善养犬行为规范。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规定犬只繁殖幼犬的处理方式;增加个人养犬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地下停车场等共有区域饲养犬只的规定。二是压实养犬人责任。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增加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犬吠扰民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等规定。对于犬只伤人的情况,要求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规范单位养犬行为。在数量上,要求单位饲养犬只的数量应当与护卫工作需要相符合;在申请登记的条件上,增加“犬只已按规定实施免疫”“犬只品种、数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在行为规范上,规定单位饲养犬只不得携犬外出,犬只因登记、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袋、犬笼。(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法制委认为,法律责任要根据草案具体禁止性行为来确定执法主体和责任内容,做到凡有禁止,必有罚则。建议增加“饲养犬只未按照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地下停车场等共有区域饲养犬只”等禁止性行为的处罚;调整“遗弃、虐待犬只”行为的法律责任,除没收犬只、处以罚款外,对违法行为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同时,二审稿对部分禁止性行为内容进行了修改,故在法律责任中对相关执法主体和责任内容作出相应修改。(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此外,还对草案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法制委已经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修改情况的汇报,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