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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期:2025-03-28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4年4月28日在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1月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荆州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认为,通过立法保护和改善沮漳河流域水环境,是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建议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下称城建环资委)向会议报告了草案的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先后2次听取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等市直部门的修改建议;到基层立法联系点荆州区三义街社区、长江大学法学院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到沮漳河沿线实地调研;外出赴洛阳、南阳等地开展水环境保护立法学习考察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指导和协调,按照协同立法工作要求,3月5日至8日组织荆州、襄阳、宜昌、荆门四地法工委在宜昌市集中修改草案文本,就立法理念、框架结构、主要制度设计、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讨论协商,对四地条例中的共性条款内容达成共识,推动协同立法进程。法工委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城建环资委初审意见和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析,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及四地集中修改草案文本的情况,认真修改完善草案。4月18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草案名称和体量

城建环资委的初审意见提出,草案所规定的内容已超出水环境保护的范围,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荆州市沮漳河保护条例》。法制委就条例名称问题征询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协同立法是经省委批准的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重点立法项目,是以地方立法保障和推进流域综合治理的具体实践,襄阳、宜昌、荆州、荆门四地开展协同立法,首先要在条例名称上保持一致;同时,此处的“水环境保护”应做广义上的理解,将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等内容涵盖其中。因此,法制委建议维持原名称不变。

有审议意见提出,草案内容体量过大,部分内容与荆州实际不符。法制委建议,针对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精准施策,增强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删除尾矿库污染防治、医疗废弃物和新污染物防治、矿山生态修复、渔民退捕安置、司法协作、执法司法衔接等条款内容。同时,地方立法还应当做到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文字简明,法制委建议对草案中部分内容存在交叉重复的条款进行整合,对部分文字表述较为复杂冗长的条款进行精简,将草案条款数量从六十六条删减为五十四条,草案的文字数量删减了50%左右。

二、关于主要保护措施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城建环资委的初审意见,结合四地集中修改草案情况,法制委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是总则。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河湖长制等内容上借鉴《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长湖保护条例作为全省首次以流域、区域协同立法形式推进湖泊保护,以地方立法保障和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标志性成果,对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 立法具有较好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在部门职责上,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沮漳河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职责,对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不再单独罗列。聚焦长江大保护新任务新要求,增加了绿色发展条款,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家园,推进沮漳河流域绿色发展。(草案二审稿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是水资源保护。增加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一般性规定。明确沮漳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需求,为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基本遵循。调整水资源配置的责任主体。沮漳河属跨市(州)河流,其水量分配方案已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只能依据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增加生态流量管控的措施。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增加流域内各类水利工程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计划、方案、指令,具有河湖生态流量保障要求的水利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安装监测监控装置,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等内容。调整蓄滞洪区建设、河道管理、病险水库、堤防加固等条款内容。因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复交叉,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重新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梳理。(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是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在水污染防治中,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的禁止性行为。在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的表述上,借鉴《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以保证立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稳定性。对部分生态修复措施进行整合,将湿地保护、生态公益林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条款内容进行简化、整合。删除水域岸线生态修复、重点水域禁渔管理、小水利工程清退等与荆州实际情况结合不紧密的条款。(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关于区域协作

作为襄阳、宜昌、荆州、荆门四地的协同立法项目,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建立健全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协调协作机制,突出流域治理的特色。为进一步优化区域协作相关制度设计,法制委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区域协调重点解决的事项,具体包括沮漳河流域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设置、防汛抗旱、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和配置、项目工程建设、排污口布局与设置、生态保护补偿、岸线利用与保护等重大问题,以及预防和应对水污染事件等。二是增加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条款,鼓励各级政府与流域内同级政府探索开展沮漳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法制委认为,法律责任要根据草案具体禁止性行为来确定执法主体和责任内容,做到凡有禁止,必有罚则。建议增加水利工程管理者未按规定保证下泄生态流量、在沮漳河流域分蓄洪区内从事禁止性行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部分禁止性行为条款进行了调整,故在法律责任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或删除。(草案二审稿第八章)

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涉及襄阳、宜昌、荆州、荆门四地,地域多,范围广,各地情况不同,采取的措施不同,但又必须按照协同立法的要求在主要制度上四个地方协调一致,做到求大同存小异。目前,在分蓄洪区内的建设管控、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流域磷污染防治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研,立足荆州实际,加强四地协调,完善相关措施。

法制委按照上述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提出《荆州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修改情况的汇报,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