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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5-03-28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6月24日在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秦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4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认为,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务实,管理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二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到江陵县、石首市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走访居民小区、宠物医院,听取群众、相关经营者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部门、街道、社区、居民代表以及省、市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修改意见;组织草案集中修改会议,与市直相关部门、长江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学者逐条讨论、修改条款内容;请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予以指导,提出具体修改建议。法制委、法工委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反复讨论、修改完善草案。6月19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统一审议,提出草案三审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分区管理制度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城市区域,但部分管理措施却适用于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存在适用范围不一致的问题。法制委认为,从保护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出发,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要求农村地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确有必要。因此,建议将条例的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此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意见,导盲、导听等扶助类工作犬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因此,在特殊犬种中增加了“扶助犬只”。(草案三审稿第二条)

为实行城乡养犬的差异化管理,法制委建议,增加养犬分区域管理的内容,划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和更为严格的养犬行为规范;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实行强制免疫和相应的行为规范。(草案三审稿第四条)

二、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不够明确具体,法制委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调研情况,建议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修改为:组织开展犬只疫病防控、文明养犬宣传教育,负责辖区内一般管理区流浪犬的捕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草案三审稿第五条)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调研情况,法制委建议对养犬管理部门职责作如下修改:一是结合养犬分区管理的要求,将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调整为“负责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的捕捉、转运”;二是为加强对宠物医院等犬只诊疗机构的管理,在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中增加依法对犬只诊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三是为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指导和对涉犬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将住房和城市更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单列;四是在养犬管理的相关部门中增加民政、政务服务部门。(草案三审稿第六条)

三、关于养犬管理措施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意见和调研情况,法制委建议对养犬管理的相关措施作如下修改:

一是完善养犬登记制度。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在申请条件上,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仅要求有固定住所,不再要求独户居住;单位申请的,要求设置明显的养犬标识。对公安机关审核登记的时限进行压缩,从七个工作日缩短为五个工作日。关于养犬管理服务费,二审中争议较大,为妥善处理好养犬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建议修改为“养犬人应当在办理养犬初次登记时缴纳养犬登记服务费”,要求养犬人承担犬只识别牌、电子标识等初次登记产生的费用。(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是细化养犬行为规范。按照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对养犬行为规范进行相应调整。一方面,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自律公约和公共秩序等共性要求。另一方面,明确重点管理区内具体的养犬行为规范;对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数量进行限制,明确规定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的数量不得超过三只。对一般管理区增加了饲养的犬只不得带入重点管理区,确需进入的,应当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规定。(草案三审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是加强对犬只收容留检的管理。为避免出现管理漏洞,增加禁止将收容留检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的规定。为规范流浪犬收容工作,增加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将流浪犬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可以将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置。(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三条)

四是增加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处理方式。为对养犬实现闭环式管理,增加规定,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承担相应费用。(草案三审稿第二十四条)

五是规范犬只经营活动。为加强对犬只销售、运输、诊疗等经营活动的管理,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明确经营者应当履行定期消毒、犬只免疫、建立台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破坏环境等义务。(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的设置要易于执行,罚款的金额幅度不宜过大、数额不宜过高,要体现出对多次违法或犬只伤人的违法行为人的惩戒。结合调研情况,法制委建议对法律责任作出如下修改:一是为便于执法,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改变过去按照违法行为的条款顺序设置法律责任的模式,按照执法主体进行分类,同一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放在同一条文。二是参考省内其他市州养犬管理条例的罚金数额,降低部分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和幅度。三是新增“重点管理区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影响他人”“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非必要携犬只外出或者确需外出未将犬只装入犬袋(笼)”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四是增加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对违法行为人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强化对多次违法行为的惩戒。(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此外,还对草案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法制委已经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

草案三审稿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