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2024 > 2024年公报第二期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6月24日在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4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荆州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深入开展调研论证,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方面,将草案在荆州日报、荆州人大网、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深入沮漳河沿线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沮漳河保护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逐条讨论修改草案文本。另一方面,作为协同立法项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一步加大指导、协调力度,5月15日至17日组织襄阳、宜昌、荆州、荆门四地法工委在荆门市集中修改草案文本,就主要制度设计、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讨论协商,明确四地共性条款的内容,并对草案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法制委、法工委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19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统一审议,提出草案三审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和总则
在四地第一次集中修改草案过程中,我们就提出条例名称与内容不相匹配的问题,特别是水环境保护无法涵盖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复斟酌,根据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国家立法实践,参考有关地方立法经验,在报经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后,决定将四地条例名称统一修改为:沮漳河保护条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更好体现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要求。为推进沮漳河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法制委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保障生态安全”的内容;在调整对象中增加“水安全保障”;在流域涉及的行政区域范围中增加“川店镇”。(草案三审稿第一条、第二条)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及部门职责,法制委建议,在政府职责中,删除村(居)民委员会的内容。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不宜与市、区、镇人民政府并列,避免引发责任下移的问题。在部门职责中,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其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等工作;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职责调整为“负责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等工作”。(草案三审稿第四条、第五条)
为保障草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法制委建议,将总则中的部分条款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表彰奖励等,调整至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章节。此外,法制委还对部分条款的主语称谓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主语中的“沮漳河流域”。(草案三审稿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关于主要保护措施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四地集中修改草案情况,法制委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是坚持体现地方特色。针对沮漳河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精准施策,删除了自然保护地管控、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天然林保护等部分不符合荆州实际情况的条款内容;同时,还删除了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河湖长制、分蓄洪区建设管理等内容,增强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沮漳河流域综合治理,要牢牢守住水环境安全底线,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规定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建设未纳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项目。增加断面水质监测的内容,规定在流域县级、乡镇行政区域交界处、主要入河口设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定期监测,发布监测信息,并将监测数据作为考核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依据。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对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加强监管,规定政府应当推广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科学确定养殖区域、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等,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草案三审稿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是加强对沮漳河保护的保障与监督。增加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内容,规定支持检察机关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对污染沮漳河流域环境、破坏沮漳河流域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支持检察机关对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草案三审稿第三十八条)
三、关于区域协作
为进一步完善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和措施,突出流域治理的特色,法制委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方式,增加“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的内容;二是建立人大协同监督机制,规定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与流域内同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协同监督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在沮漳河流域的实施。(草案三审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意见,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再重复规定,因此,法制委建议对草案中部分法律责任条款进行删除。同时,对“未按规定保证下泄生态流量”的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进行了调整,从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草案三审稿第四十七条)
此外,对草案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法制委据此提出《荆州市沮漳河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
草案三审稿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