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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制度为本

日期:2014-07-28 来源:人民代表报

  “大道之行也,讲信修睦。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这是多少代中国人追求的梦想。“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科学把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实际,带领全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行动纲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不断发展的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策,给全国人民带来了暖春景色。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阐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同时,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得到充分激发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得到理性合法表达的社会;是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各类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和积极发挥作用的社会;是社会治安良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的社会;是注重公平正义,人际环境团结互助、平等友爱、诚信相守的社会。简而言之,是社会主义的民主社会、法治社会、秩序社会、诚信社会和与时俱进的社会。

要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实现各阶层、各群体、各社会成员之间的讲信修睦,和谐相处,首要的是建立“各就其位、各尽其职”的各种规则,创新和完善各种制度:让百姓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分界,有足够的自治空间与能力;让官员为社会服务时恪尽职守,一旦出现权力与监管脱节迹象,制度能提供有力的制约。公民与官员彼此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这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制度安排都应以根本政治制度为准则。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坚持和完善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制定法律、规范制度、监督宪法和各项法律执行的重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加大人大工作的创新力度,也就是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理性地吸纳社会系统中不同的要素,用以解决社会问题,规范社会行为和社会秩序,使人的主观意志服从于规则和价值体系,这应是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重点所在。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体制转规时期,各种各样的不和谐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论是从现实层面看,还是从理论层面讲,要消除这些不和谐,关键还是要从制度创新入手。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依法执政,营造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为社会和谐提供法律保障。只有坚持依法执政,才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才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也才能从根本上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国家生活中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能拥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更不能搞“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违法行为,一切执政行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其身正,不令而行”,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带动团体、组织乃至全国各族人民,自觉维护国法政纪,使国家和人民始终处在平安有序的环境状态中。当前要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力求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健全预防、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的机制,以确保国家安宁、人民安康和社会稳定。

当然,和谐社会基本方略的实施,政府依法行政的落实,不仅需要规范和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也需要全体公民切实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政府和公民在同等的准则下,按照已被社会检验和认同的制度和价值取向,规范地行政行事?才能真正形成和谐社会。

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从制度上打下坚实的基础,不和谐便没有了存在的根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在前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