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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信访的程序化运作

日期:2014-07-28 来源:中国普法网
提到人大信访工作,普通的理解无非是受理申诉和举报,然后函交或面交有关地方或部门调查处理,期限报告处理结果。这种做法虽然符合人大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具有督促的性质,但效果不佳,有人把人大比作“信访中转站”也就是由此得之。还有一种做法是,为了能促成一些社会问题和群众困难的尽快解决,一些地方对比较突出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亲自批阅,请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并告处理结果。这种“批示”往往会取得较好的办理效果,但它的出现打破了人大应有的工作程序,实际上带有行政领导的痕迹,使得权力机关处理群众来信的组织行为变成了个人行为,把集体意见转化为个人意见,这不符合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同时也降低了权力机关处理信访件的效力等级。这种具有行政色彩的人大信访工作模式,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是不适应的。2003年,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人大信访法律咨询日制度,即每周一次约请“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一起接待来访,联合接待并处理公民信访。这种做法把信访工作纳入人大的日常工作,把解决信访问题与人大的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整合了信访资源,构筑了“大信访格局”,有利于及时解决基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但“贵阳模式”同样要注意避免行政化运作。

事实证明,人大的信访工作还是要根据人大制度本身的运作程序即程序化运作程序来展开。具体来说就是人大代表就公民来信来访所提出的问题在会外进行调查和研究,并就此咨询法律专家,或者人大召开听证会,让专家提供法律证词。政府有关官员根据法律程序介入人大会议,对特定问题作出解释,接受监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承诺解决。

笔者认为,从人大信访的程序化运作这一意义上讲,人大信访部门不是“来信一转了之”、“来访一推了之”的“传达站”,而是提供各种信息的“服务站”。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问题,人大信访部门应及时进行集中分析归纳,按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研究,纳入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评议工作的内容,或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查处,最后实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要做到这一点,人大信访部门就要有为监督工作服务的自觉性,要主动了解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执法检查计划等,对涉及监督内容的有关信访材料及时集中整理,提供给常委会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