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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

日期:2014-07-28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讯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步入法制化,同时这也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具体体现。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不仅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权利机关行使选举权、监督权等活动表现出来,而且还包含着公民通过法定的机制参与到具体的政治活动中去。而由于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这种法定机制的一项重要形式。前者,公民是通过选举代表自己利益和意志的权力机关表达的是抽象的政治意愿,而后者公民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达的是具体政治意愿。正如一枚硬币的两面,选举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民主原则的两个重要方面,缺一不可。因此,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司法民主的要求,对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把部分公民提升到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位置,由此使公民介入到具体的国家事物管理活动中,实现公民与国家机关的融合。如果说选举权是把公民与国家权力机关进而与“一府两院”连接起来的第一座桥梁,那么人民陪审员制度则使公民直接与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经常出于沟通状态的另一座桥梁,这本身就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具体表现。其次,人民陪审员既是公民享有的政治荣誉和政治权能,也是公民表达利益和意志的一个有效渠道。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开放性,不仅意味着担任陪审员成为了符合法定条件公民的法定权利,而且使人民陪审员具有了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利益和价值标准融入于司法审判活动中。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民主评议机制,发挥着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作用。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决定》的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必将成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