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运用法治思维维护社会稳定

日期:2015-04-01 来源:荆州日报

运用法治思维维护社会稳定

——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

 

 

 

 

一心为民的好干部

□张钦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制度的竞争,法治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核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一、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的概念。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法治思维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多元多样多变,各种利益分歧、矛盾冲突相互交织,只有法律才能统一思想、法治才能规范行为,有效整合各种张力、化解各种冲突,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根基。

法治思维的范畴。法治思维是个文化范畴。广义的法治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文化的精神方面大致可分为三个不同层面。一是法治意识和观念的层面,这是最低最基本的层面。全社会成员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法治意识、观念,才能够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二是法治思维和理念的层面,表现在法治意识和观念上升到思维、理念的层面,对制度建构和具体实践起到更加巨大的推动作用。三是法治的价值与态度层面,表现在人们的内心价值观和态度上对于法治的内在认同和尊崇,直至法治内化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这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层面。

二、法治思维的主要特点

法治固有的取向是: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受制于法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力要尊重权利。

法治思维是规则规矩思维。规则是一定程度上凝聚众人意志并为众人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特征,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这个意思。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法治思维是程序表达思维。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法治思维是选择权衡思维。法治作为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法治思维是建设修复思维。建设性思维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最佳方式,它的目的是讲秩序、讲规则,因而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

三、维护稳定中的非法治问题

“花钱买平安”,“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这是我们在维稳中一直在做、现在还在做、今后可能还要做的事情。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非法治问题主要有:

重大决策执行中的非法治问题。包括不民主、不公开;不讲程序;不进行稳定风险评估;不讲诚信;法治部门化、部门利益化。

执法司法中的非法治问题。包括不公正、不透明;非执法主体执法;随意办案、机械办案;既不讲法律效果,更不讲社会效果。

处理进京非正常上访中的非法治问题。首先,缺少法治思维。非访是“进京非正常上访”的简称,特指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使馆区、中央和国家领导驻地进行上访、栏车、告洋状的行为。非访是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解决非访问题不能用政治思维、行政思维,最佳的是用法治思维。因为非访地既不是军事上的禁区,又不是法律上的管制区。第二,缺少法律依据。目前,在直接处理信访(含“非访”)问题上,除一个法律位阶不高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之外,再无专门的信访方面的法律。与信访有关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是唯一的一部没有实施过的法律。第三,缺少法律手段。处理非访中出现的问题,不能怪基层同志,在天天要通报、周周要排名、月月要督办、年年要问责的情况下,基层同志只能选择一些非法治办法。如果法治健全、法律手段强硬,他们绝对不会如此。第四,缺少法治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理论、道路、制度自信,为何不能有法治自信?在处理非访问题上,各级都怕,中央怕把首都搞乱,特别是核心中枢出问题。省市怕影响维稳成绩,基层怕问责。

四、养成高度的法治思维

人人成为法学家不现实,但是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都是可以做到的。这既需要国家和社会由外而内地推动,更需要我们由内而外地自觉培养。

形成法治共识。法治既是工具,更是价值,是工具和价值的结合、手段和目标的统一。只有把法治作为价值来追求,才能提高法治思维的层次和水平。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树立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基于对法治油然而生的神圣情感,是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法治之所以能够被信仰,是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信仰法治,在内心要敬畏法治,这样才能由衷地认同和尊崇。要树立法治尤其是宪法至上的理念,自觉把法治顶在头上、记在心中,明白法律是神圣不可亵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对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机关来说,敬畏法治,最根本的是要敬畏法治对权力的约束、对执法司法权的约束,敬畏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把执法司法权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提高法治素养。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要认真学法尊法守法。不仅学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法治原则、原理和精神,为什么有些法律科班生和执法司法部门的人员甚至领导干部会做一些不可思议的违法问题?而一些没有系统学过法的人却能严格守法?关键在于他们理解法的原则、精神。要重点掌握法律授予什么权力、边界在哪里、行使的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应承担什么责任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要掌握法律逻辑规律。法律逻辑推理是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各类案件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相应结论或者拿出解决办法的思维过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依法办事。最后,要十分注重法治实践。要深入执法司法一线,剖析案例,探寻个中法律精神、法律规则及其运用方法;了解掌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运用法治原则、法律规则思考解决办法,提高从法治层面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稳定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

首先,正确处理预防与化解矛盾的关系,实现维权与维稳的统一

法治是最大的社会公约数。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说,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同时不能一味迁就用“闹”来解决问题的做法。把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符合人们的普遍理性。

一是要依法办事办案。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人员要带头依法办事,形成示范效应。对各个办案环节的执法司法活动,都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谁不依法办事引发矛盾就追究谁的责任。同时,要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善于引导群众把法律作为规范自身行为的基本准则,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办案。

二是要依法化解矛盾。运用法治思维要三思而后行。依法化解矛盾具有权威性,可以较少留有后遗症。如果以牺牲法律权威为代价,求得问题一时解决,就会破坏人们的行为预期,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面对矛盾,我们要善于用法律上的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分清对错,在法律框架内明确权利、界定义务。对进入法定渠道的矛盾问题,要严格依据事实、法律,公开公正处理,以依法解决矛盾问题的实际成效,让群众体会公平正义、信服法律权威。

三是要依法预防纠纷。对矛盾纠纷,依法达成的协议、依法作出的处理结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普通百姓都要一体执行;如果不服,可以通过法定渠道寻求解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应严肃追究责任。同样,如果有人在合法合理诉求解决以后无理取闹甚至聚众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也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是要依法处理非访。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处理非访问题,首先是顶层设计要科学:一是迅速制定《信访法》,以及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取消进京非正常上访这个概念,代之以“合法上访”和“非法上访”的概念。二是建议在北京除天安门广场之外,将其他3处划为管制区,进入就视为非法。三是凡属于信访终结,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终结的,一律不接待、不登记、不接返,让那些想通过非访得好处的人得不到实惠。四是让《集会游行示威法》真正实施。五是对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非访行为依法处理。六是让信访回归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本能。

第二,正确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统一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成为维护稳定的价值追求。执法司法人员要把好每一个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追求的目标,两者相辅相成。

实体正义的关键是依法律靠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把证据作为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严格执行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供述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处理公正,让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制裁。对穷尽法律手段仍不能完全实现实体正义的,要给予适当补偿或救助。

程序不仅成为保障实体正义的机制,而且成为社会成员实现普遍性的载体。特别是实体上验证以分清对错或实体正义难以保证时,按照事先设置的公平透明的程序来处理,即使最终结果不尽如人意,人们也会自我释然、坦然接受。政法机关要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面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责任,必须把程序正义的要求落实到执法司法全过程,确保中立公正,严格办案期限,落实告知、回避开庭辩论等制度,让社会成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第三,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有时会出现“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正确理解法理情的内涵,善于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

一是明确公理、常情。法治意义上的理是社会大众认同的公理、伦理,不是歪理邪说;法治意义上的情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常情,不是个别人的私情。公理和常情是构成国法的重要内容,国法是公理、常情必须坚守的底线。司法实践中,合法公正的判决往往于情于理讲得通;不合法、不公正的判决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只有用法治思维把法理、事理、情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既有法律效果又有社会效果。

二是找准观察视角。由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表现出来的法律问题,往往蕴含着更为深层、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我们不能做法盲,也不能做“法呆”,如果单从法律技术角度机械地去分析、处理,有时不仅不能有效解决,甚至会引发更多问题。法律限期有明确的条款,也有极大的包容。执法司法人员要加深对国情、社情、民情的理解,既善于从法律视角依法办事,又善于从社会视角处理问题,做到执法司法行为最优、执法司法效果最佳。

三是文明执法司法。公民衡量执法司法活动首先是希望合法,同时要合理合情。只有准确把握社会心态、群众情绪,积极主动向当事人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以法为据、以理服人,才能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要规范执法司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阳光执法。

四是规范管人管事。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治工作队伍,既要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素质、改进执法作风,又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从制度建构层面,对管人管权管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长远解决方案,确保权力规范、公正行使,确保队伍清廉、司法清正。

五是审慎用好公权。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把执法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最重要的是明确执法司法权都由法律授予;对公权力,法不授权即禁止,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执法司法行为。要对法律授予法治工作队伍的执法司法权进行全面梳理,清晰界定执法司法人员行使权力、承担责任的界限。

六是落实监督机制。执法司法权的行使关乎当事人权利,如果缺乏监督,既会影响执法司法公正,也会产生腐败。要坚持以权力制约权力,健全政法各单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法制约的制度机制。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从开始设计改革方案就要注重强化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确保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机制就到哪里,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寻租的机会。

七是公开透明运行。通过健全制度,确保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及时公之于众,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保公正。把信息化和公开化结合起来,健全执法办案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机制,做到动态管理、刚性约束,促进执法司法公开、规范、公正、高效。

八是制度保障权责。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要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对违反法律制度的,无论涉及谁,都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能姑息。

第四,正确处理媒体宣传与依法应对的关系,实现网上网下有序统一

维护社会稳定既要打好主动仗,也要打好舆论仗。必须牢固树立舆情就是警情的意识,对受理的每起案件、参与处置的每起事件,都要及时介入、科学引导。

一要主动发声。及时讲话,讲真话、讲实话,不给好事者留下炒作的空间。二要防范未然。在突发案事件出现后,把善后事宜、维稳和舆论引导一起考虑。三要着眼治本。斩断不良信息来源,力争事件的关键人、关键证据为我所掌控,权威信息源为我所掌控。

(作者系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荆人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