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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组工作办法(试行)

日期:2014-07-28 来源:本网
为了切实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组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组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顾问组的性质,组成和任期

1.法律顾问组是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日常工作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具体联系和指导。
2.法律顾问组成员从我市法律专家学者和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及执业律师中选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法律顾问组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法律顾问组成员中选定。
3.法律顾问组成员聘期与市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一致,特殊情况可届中变动。

二、法律顾问组的工作职责

1.根据需要,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直接受理的疑难信访案件和上级机关交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机关提交的疑难信访案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2.根据需要,研究法制委员会拟定的司法个案监督案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3.根据需要,参与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参与审查市“一府两院”和下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4.对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5.为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各委(室)有关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6.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给的其它法律咨询服务事项。

三、法律顾问组的工作程序和时限

1.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各委、室确须向法律顾问组咨询有关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经法制委员会交法律顾问组办理。
2.向法律顾问组交办有关事项,一般由法律顾问组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承办人员、或组织全体法律顾问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法制委员会直接向法律顾问组成员交办,或组织法律顾问组全体顾问共同办理。
3.对交办法律咨询事项,法律顾问组应认真办理,办结后,应形成书面意见报法制委员会,并留档备查。
4.法律顾问组办理法律咨询服务事项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四、法律顾问组的工作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领导。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事。
3.保证工作质量,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4.不得利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此项职责无关的事务。
5.法律顾问组成员在研究司法个案监督案件时,如遇到与本人承接的案件或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案件,应予回避。

五、法律顾问组的工作保障

1.法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与法律顾问组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向法律顾问组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反馈法律顾问组的要求和建议,并汇报有关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讨论研究有关事项。
2.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为法律顾问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有关学习资料。
3.参照有关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对受聘的法律顾问支付适当报酬。
六、法律顾问的辞职与解聘
1.法律顾问组成员要求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的,应该向主任会议提出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
2.法律顾问组成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依法办事,情节严重的,应予解聘。解聘意见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3.法律顾问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交办的事项不认真办理,或者无特殊原因,一年不参加法律顾问组活动,应予解聘。解聘意见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