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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的监督办法(试行)

日期:2014-07-28 来源:本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以下简称执法“两制”)的监督,保证执法“两制”的有效实施,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实行执法“两制”的监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执法“两制”监督的组织、协调工作。日常监督工作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市“一府两院”应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执法“两制”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对有影响的重大执法违法行为和错案的处理及追究结果,必须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 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监督的对象:
市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上述单位的责任人。
第六条 监督的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的情况;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实施执法责任制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情况;
(三)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形式和程序
第七条 监督的形式:
(一)听取和审议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实行执法“两制”的专题报告;
(二)开展专题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
(三)审查有关执法“两制”的规范性文件;
(四)询问、质询;
(五)特定问题调查;
(六)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条 监督的程序:
(一)对执法“两制”中出现的问题,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处理,必要时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建议,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执法“两制”监督的建议,提出执法“两制”监督的意见或议案。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主任会议提请的执法“两制”监督议案,依法进行审议。
(四)经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执法“两制”监督的决议、决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监督意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必须按要求落实并报告结果。
(五)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执法“两制”监督的决议、决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有关执法“两制”的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程序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执法“两制”监督的决议、决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监督意见;包庇执法违法行为和人员;打击报复控告人和检举人;不如实报告实施“两制”情况以及有其他妨碍、阻挠执法“两制”实施的执法机关的责任人,市人大常委会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依法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五)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