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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

日期:2015-08-31 来源:未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地发挥党组集体领导作用,制定本议事决策。

  一、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全体成员组成。

  三、党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组会议议题应在会前告知党组成员,保证党组成员在会前考虑要研究的问题,便于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根据会议议题的具体内容,会议主持人可以确定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事先征求党组成员的意见,个别酝酿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四、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开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就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对重大问题的研究决定,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会前应征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的意见,会后将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情况,向未参加党组会议的成员通报。

  五、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它党内法律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三)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五)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正、副县级(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免,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正、副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

  (六)听取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并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七)研究决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其他需要党组讨论的事项。

  八、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一次党组会议表决。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机关纪委书记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九、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十、定期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时召开。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