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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产管理制度

日期:2015-08-31 来源:未知

一、对机关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登记造册,建立账目,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二、新增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申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批,经批准后由行政科统一购置。购置的物品均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造册,由使用部门领取并妥善保管。

三、购置办公用品,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由行政科购置入库,再行登记领用。固定资产报废由管理人员或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理由,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由行政科和财务科共同注销帐面。

四、贵重设备(如电视机、空调机、录相机、照像机、音响、微机、复印机等)要有专人保管,不得随便借给他人或外单位使用。因工作需要外借时,需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五、各部门领用固定资产办理领用手续,报财务科登记。

六、各部门如发现短缺、丢失财产的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进行追查。对损坏、丢失、被盗财产负有责任的,要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七、对易损的物品,如水瓶、灯管、灯泡等采取以旧换新的办法,到行政科办理更换手续。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