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杨光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日期:2014-08-27 来源:未知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请任命:

杨光华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宇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

赵祖发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庭长;

郭元亮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沈维琼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杨文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朱继权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

黄灿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杨志兰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

伍明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杨光华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赵祖发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郭元亮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职务;

张运平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张娟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职务;

朱继权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黄灿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邓胜梅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张勇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杨志兰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陈鹏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徐建祖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梁瑜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庭长职务;

刘勇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霍虹、谈大明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王健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