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杨光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请任命:
杨光华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宇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
赵祖发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庭长;
郭元亮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沈维琼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杨文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朱继权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
黄灿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杨志兰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
伍明同志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杨光华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赵祖发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郭元亮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职务;
张运平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张娟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职务;
朱继权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黄灿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邓胜梅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张勇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杨志兰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陈鹏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徐建祖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梁瑜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庭长职务;
刘勇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霍虹、谈大明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王健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