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刘新洲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日期:2016-04-08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现提请任命:
刘新洲同志为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提请免除:
王中华同志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海、李响、韩云涛、刘承东等同志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请予审议决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汪存锋
2015年12月3日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