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格局 建机制 提质量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答记者问

日期:2017-08-31 来源:荆州日报

最近,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的意见》。8月2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就该意见中相关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市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要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的意见,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王克梅:2016年1月,荆州市与全省11个市州获得地方立法权。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市委的领导下,我市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和政府的依托作用,紧密联系荆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条不紊地开展立法工作。经过一年多的立法实践,立法工作成效明显。为了确保地方立法权接得住、用得好,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格局、立法工作机制和立法工作规范,全面保证和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在学习吸收省内外立法工作经验、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的意见》,重点解决立项主体不明确,法规草案起草责任不清晰,立法调研不深入,立法能力不适应,立法工作运行不顺畅等诸多问题。

记者:我市正在制定第二部实体法规《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该条例是在怎样的工作格局下展开的?

王克梅:按照市委领导、人大主导、 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由市人大常委会确立项目,报市委批准后,市文明办牵头组织法规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工委、 市政府法制办、长江大学法学院、市直各新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广大市民共同参与,立法调研、立法宣传贯穿条例制定的全过程。

记者:意见提出,每年7月启动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工作,立法项目是如何确定的?

王克梅:年度立法计划是年度立法工作的龙头。每年7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市政府及其部门是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主渠道,8月底之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经市人大常委会在媒体公示,相关专委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立项论证,论证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立项论证情况提出立法计划,提交主任会议通过,报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记者:立法项目确定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是如何组织的?

王克梅:文件明确规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草案,一般由市政府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联合组建法规起草联席会议,加强对起草工作的组织协调。市政府组织法规起草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可以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参与起草阶段的调研论证,及时了解并共同研究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和主要制度,督促按期完成起草任务。

记者: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审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何确保法规审议质量?

王克梅:法规草案审议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分为专门审议、统一审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三类审议各有侧重。专门审议,是法规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内容结构和可行性进行的审查,提出是否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

统一审议,是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表决之前,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具体条文、技术规范等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说明,并提出草案修改稿或建议表决稿。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般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审议的重点是立法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和主要制度的合理性;第二次审议的重点是法规草案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等,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提请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记者:一部法规的制定,应该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智慧,我们在公众参与立法中采取了哪些措施?

王克梅:我们在探索实践代表参与立法、立法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协商等立法工作制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评估会、研讨会等形式,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等各方面在立法中的作用,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智慧,提高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