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修订后的《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为全省首个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的区域协同立法

日期:2023-12-05 来源:荆州日报

12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修订后的《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这是全省首个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的区域协同立法,也是我市首次修订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段昌林就修订后的条例作了说明。

长湖是我省第三大湖泊,地跨荆门、荆州、潜江三地,是重要的湿地及水生生物保护区,兼具蓄洪、灌溉、航运、旅游等功能。2016年11月,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长湖保护立法调研。历时3年,2019年4月1日,《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是湖北省首个“一湖一法”地方性法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长江保护法对湖泊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荆州、荆门两地开展长湖保护协同立法,促进长湖流域生态良性循环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此次条例修订,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上体现出对长湖流域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为建立健全长湖流域跨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和措施,条例增设一章“区域协作”,具体规定了与相邻地区建立长湖流域联席会议制度、规划编制协同、信息共享、协同执法、人大协同监督等内容。在水污染防治措施方面,修订后的条例根据长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断面水质监测、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将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正式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