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一湖碧水谱写立法新篇——《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解读
守护一湖碧水 谱写立法新篇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解读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长湖是我省第三大湖泊,地跨荆州、荆门、潜江三地,是江汉平原重要的调蓄湖泊和生态屏障,也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和经济价值。荆州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至2018年历时三年制定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于2019年4月1日正式施行,是全省首部“一湖一法”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水资源,守住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长湖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长江保护法对湖泊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执行省委、市委关于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决策部署,2023年,荆州、荆门两地开展长湖保护协同立法,通过修订《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制定《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共同保护长湖,为长湖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修订后的《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于2023年10月27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2月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全省首个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的区域协同立法,也是我市首部修订的地方性法规。
——突出流域综合治理,助推长湖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区域协作、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将长湖保护与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以流域为单元,统筹推进长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坚持生态共治、发展共享。
条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长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内容;将调整范围从长湖本体扩展至整个流域;在保护范围中增加“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范围”,并将管控措施扩展到长湖主要入湖河道;在政府职责中,要求政府加强对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协调机制。同时,条例突出规划引领,增加了编制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的内容,要求规划应当统筹长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并与长湖保护规划、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等相衔接。聚焦长江大保护新任务新要求,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家园,推进长湖流域绿色发展。
——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构建长湖流域“一湖共治”格局
荆州、荆门两地虽山水相连,生态环境一体,但两市围绕长湖保护在功能定位、保护方法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要共同守护好一湖碧水,区域协作势在必行。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将长湖保护确定为荆州、荆门两地协同立法项目,从立法层面建立对长湖流域统一管理和保护的体制机制,为实现长湖流域“一湖共治”打下坚实基础。
协同立法是条例修订的最大亮点。荆州、荆门两地在立法过程中就立法定位和主要制度设计反复沟通衔接,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两地条例在立法理念、框架结构、管理范围和措施、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设计上保持了高度一致,推动跨行政区域的长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凝聚了协同立法合力。
条例新增“区域协作”专章,具体规定了长湖流域跨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包括与相邻地区建立长湖流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编制涉及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相关规划时加强沟通、做好衔接;建立健全长湖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湖流域协同执法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建立人大常委会协同监督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长湖流域正确、有效实施。
——筑牢生态安全底线,守护水清岸绿景美的大湖风光
加强长湖流域综合治理,要牢牢守住水环境安全底线,提升长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条例修订中,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保修订后的条例与原条例相比,要求不退步、标准不降低、尺度不放松,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目标采取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发展实际,织密织牢水污染防治防线,主要新增以下内容:一是加强断面水质监测,规定在长湖流域县级行政区域交界处、主要入湖口设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定期监测并发布监测信息。二是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定政府应当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计划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三是加大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规定政府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环境治理,科学划定养殖区域,发展生态养殖,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和排污口规范设置;同时,规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水环境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排放和污染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