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新华辞职请求的决定

日期:2018-03-13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李新华的辞职请求,决定:接受李新华辞去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