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胡兴儒等辞职请求的决议

日期:2018-03-14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胡兴儒、张昌民的辞职请求,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胡兴儒、张昌民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