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人的辞职请求和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的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拟接受胡兴儒、张昌民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现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
附:胡兴儒、张昌民的辞职请求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