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决定

日期:2019-12-25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决定
(2018年12月28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荆沙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议案的决议(1996年4月20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二、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议(1998年3月26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建设荆州市中心城区“南大门”的决议(2000年6月13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的监督办法(试行)(2003年8月29日荆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五、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吧管理工作的决议(2004年4月28日荆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六、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决定(2004年4月28日荆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七、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洪湖湿地保护的决议(2005年4月28日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八、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8月26日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九、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12月29日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十、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四湖流域(荆州市区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决议(2007年4月26日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十一、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荆州古城护城河污水治理步伐的决议(2008年2月29日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十二、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决议(2016年8月31日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