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9-12-25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决定(草案)》的
说明
——2018年12月28日在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的规定及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今年11至12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三次全面清理,各有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业审查,提出对以下12件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废止的建议:
一、全国或者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法律法规,应当废止的6件:《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决定》、《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吧管理工作的决议》、《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的监督办法(试行)》、《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议》。
二、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出台新的决定决议的4件:《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四湖流域(荆州市区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决议》、《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荆州古城护城河污水治理步伐的决议》、《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洪湖湿地保护的决议》、《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荆沙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议案》。
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已经落实的2件:《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建设荆州市中心城区“南大门”的决议》、《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决议》。
目前清理出的应该废止的12件规范性文件,形成第三批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废止决定后,向社会公告。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